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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5-06-19 20:01

  

  第十九条 【用人单元排除劳动条约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遵照劳动条约法例定的条件、法式,用人单元可以与劳动者排除牢固限期劳动条约、无牢固限期劳动条约或者以完成一定事情使命为限期的劳动条约:

  (一)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时代被证实不切合任命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元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元建设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元的事情使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元提出,拒不纠正的;

  (六)劳动者以敲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攻其不备,使用人单元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条约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事情,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元另行摆设的事情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事情,经由培训或者调整事情岗位,仍不能胜任事情的;

  (十)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条约无法推行,经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换劳动条约内容告竣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元遵照企业停业法例定举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元生产谋划发生严重难题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手艺刷新或者谋划方式调整,经变换劳动条约后,仍需淘汰职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条约无法推行的。

  [条文注释]

  本条划定的用人单元排除劳动条约的14种情形划分来自劳动条约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划定,这些情形的详细寄义是指:

  (1)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用人单元自动提出排除劳动条约,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排除劳动条约。排除后用人单元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2)劳动者在试用时代被证实不切合任命条件。不切合任命条件包罗用人单元在招聘劳动者时划定的文化水平、手艺职称、身体康健状态、道德品质、事情能力、事情业绩等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则为不切合任命条件。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这一情形有三个条理:一是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二是违反,三是严重。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元造成重大损害。这一情形包罗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元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是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元造成重大损害的。两种情形下用人单元都可以依法排除与劳动者的劳动条约。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元建设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元的事情使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元提出,拒不纠正。这一情形分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元建设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元的事情使命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元建设劳动关系经用人单元提出拒不纠正的。

  (6)劳动者以敲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攻其不备,使用人单元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形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条约。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情形有两个要素:一是依法追究;二是刑事责任,焦点是刑事责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审查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事情,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元另行摆设的事情。这一情形有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患病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事情,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元另行摆设的事情;二是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事情,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元另行摆设的事情。患病是指职业病以外的自然患病,非因工负伤是指工伤以外的危险。

  (9)劳动者不能胜任事情,经由培训或者调整事情岗位,仍不能胜任事情。这一情形有三个要素:一是不能胜任事情,二是培训,三是调整事情岗位。焦点是不能胜任事情,培训和调整事情岗位两者选其一即可。

  (10)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条约无法推行,经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换劳动条约内容告竣协议。这一情形有三个要素:一是客观情形发生重大转变,二是无法推行劳动条约,三是双方协商达不成变换劳动条约的协议。三个要素也是缺一不行的。

  (11)用人单元遵照企业停业法例定举行重整。企业停业法设置重整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使用人单元凭据企业重整的谋划方案、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重整的方案等,改善谋划使企业获得新生以便清偿债务,制止企业陷入更为严重的停业整理法式。在这一历程中,企业可以凭据现实情形,依法裁员。

  (12)用人单元生产谋划发生严重难题。企业的生产谋划可能发生难题,难题有大有小,一样平常的难题不能作为裁员的理由,必须是严重难题。这种情形下,用人单元通过种种方式举行自救(包罗裁员)是努力的,尽可能的制止用人单元停业。

  (13)企业转产、重大手艺刷新或者谋划方式调整,经变换劳动条约后,仍需淘汰职员的。这一情形有三种情形:一是企业因转产经变换劳动条约仍需淘汰职员;二是企业因重大手艺刷新经变换劳动条约仍需淘汰职员;三是企业因谋划方式调整经变换劳动条约仍需淘汰职员。

  (14)其他因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条约无法推行。这也是一项兜底条款。

  [参见]

  《劳动条约法》第19、26、36、39-41、46、47、87、97条

  《劳动法》第31、72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审查院作出不予起诉决议用人单元能否据此排除劳动条约问题的复函》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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