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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5-06-20 2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条约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条约的排除和终止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殊划定

  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行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以下简称劳动条约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接纳措施,推动劳动条约法的贯彻实行,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

  第三条 依法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状师事务所等合资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条约法例定的用人单元。

  第二章 劳动条约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条约法例定的用人单元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挂号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挂号证书的,受用人单元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元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元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在际事情时间的劳动报答。

  第六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凌驾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应当遵照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二条的划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人为,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条约;劳动者不与用人单元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遵照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七条的划定支付经济赔偿。

  前款划定的用人单元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人为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越日,停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条约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越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遵照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二条的划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人为,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牢固限期劳动条约,应当立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条约。

  第八条 劳动条约法第七条划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罗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条约限期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条约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划定的一连事情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元用工之日起盘算,包罗劳动条约法施行前的事情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缘故原由从原用人单元被摆设到新用人单元事情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元的事情年限合并盘算为新用人单元的事情年限。原用人单元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新用人单元在依法排除、终止劳动条约盘算支付经济赔偿的事情年限时,不再盘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元的事情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遵照劳动条约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提出订立无牢固限期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与其订立无牢固限期劳动条约。对劳动条约的内容,双方应当根据正当、公正、同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纷歧致的内容,遵照劳动条约法第十八条的划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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