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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5-06-19 20:01

     条约订立的寄义 

     条约订立是指两方以受骗事人通过协商而于相互之间建设条约关系的行为。详细来讲,条约的订立是条约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罗缔约各条约订立方在告竣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历程,也包罗双方告竣合意、确定条约的主要条款或者条约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前者如要约约请、要约、反要约等等,包罗先条约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如答应、条约建立和条约条款等。

     条约订立的基本内容

    条约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换、终止产业权力义务关系而举行协商、告竣协议的历程。《条约法》第2条中划定:“条约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换、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既然条约为一种协议,就须由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现的一致即合意才气建立。当事人为告竣协议,相互为意思表现举行协商到告竣合意的历程也就是条约的订立历程。《条约法》第13条划定:“当事人订立条约,接纳要约、答应方式。”依此划定,条约的订立包罗要约和答应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答应的意思表现均为条约订立的法式。 现行条约法在条约订立上的一个重大转变是将要约和答应这两个主要步骤用法条划定为订立条约的基本方式。凭据现行条约法的划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联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条约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现。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答应是指受要约人赞成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而缔联合同的意思表现。现行条约法例定:“当事人订立条约,接纳要约、答应方式。”并用21个条款对此作了详细的划定。这一转变的意义在于:

  把习惯性法式变为法定法式

  众所周知,条约一样平常都是双方的执法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气建立,也就是说订立条约是一个动态的历程,岂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由要约和答应这两个阶段,以要约最先,答应生效即告条约建立。恒久以来,只管中国没有一部民事法例对这两个历程作过划定,但它们已成为人们在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遵照的习惯性法式。可以说,凡有协议的发生,就有这两个必经阶段。现行条约法把这一习惯性法式变为法定法式,纳入执法调整规模,标志着中国条约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必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康健有秩地生长。

  细化了订立条约的法式

  现行条约法对要约和答应这两个历程中的多个环节作了十分详细的划定。如:怎样举行要约,要约在何情形下生效,怎样作废和打消要约及打消要约的限制条件,要约祛除的法定情形,答应的表现方式及限期,答应的生效时间及发生的执法结果,怎样撤回答应及对要约内容变换后的执法结果,条约建立的条件及其建立所在的划定等等。这些划定,大大细化了条约建立前的各个环节,对指导订约,制止和处置惩罚纠纷起到了十分主要的作用。

  界定了条约订立中的一些基本界线

  现行条约法对一些看似简朴在实践中却容易混淆的界线作了明确的划定。如要约与要约约请。从现行条约法明确划定的要约的观点中人们不难看出要约的特征是所为意思表现内容详细确定;经受要约人答应,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现约束。而对要约约请的划定则明确了要约约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现。这两条明确划定,使人们分清了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一是要约的内容详细确定,这里指的内容应该是未来条约的主要条款。而要约约请从形式看也似有订条约的表现,但其没有详细内容或者只有部门内容。如一样平常的商业广告,或没有价钱,或没有详细品种、规格、质量、数目、推行时间、所在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约约请而不是要约;反之,若是广告内容具备了订约的主要条件,即为要约。

  二是要约是向相对人发出的且相对人一样平常为特定的人,特殊情形下才为不特定的人。如书报片订广告,标明订价,汇款所在、时间、要领,通常看到广告的人按约汇款到指定所在,即为条约建立。要约约请则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三是要约是以缔约为目的,要约约请则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四是要约具有两个阶段的羁绊力,其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人不得撤回和随意打消;受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后即取得了依其答应而建立条约的执法职位,但受要约人不得将这种职位作为继续的标的,也不得随意转让。其二是要约经受要约人答应,即告条约建立,要约人即不得忏悔和否认,否则就要蒙受毁约的不推行责任。而要约约请没有前述约束力,其由于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一样平常情形下可以撤回。相对人对要约约请的答应现实上是一种要约,它并不发生条约建立的执法结果。又如,现行条约法体现了充实尊主要约人意志和利益的意思自治原则,划定要约可以撤回和打消。这两种行为意思表现虽均旨在使要约作废,且都是发生在答应生效之前,但两者又因时间差别而有所区别,条文明确划定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而要约打消则是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答应之前的行为。这就将两者区别开来了。此外,现行条约法对答应与新要约也从时间和内容上作了明确的界定。

  增添了先条约义务和责任的划定

  条约从订立到推行是一个完整的历程,始于订立,终于推行,如约推行,同关系即告竣事。订约双方当事人在这个历程中应当依法享有和推行各自的权力义务,天经地义也要负担不推行或不适当推行义务而发生的责任。中国条约立法以往对条约义务和责任的划定是不完善的,原三部条约法对条约义务和责任的划定偏重于给付义务和违约责任,关于先条约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也仅限于造成条约无效的责任。笔者以为,从执法上讲,在订约历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要约生效最先到条约建立之前就负有先条约义务,这种义务建设在老实信用的基础上,体现为缔约历程中相互协助、照顾、通知、掩护和老实信用等。如一方违反上述义务,造成条约无效、不建立或被打消,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就应当负担响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如私自撤回要约的责任;未尽通知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责任;条约不建立时的责任;条约无效时的责任;条约被变换或打消时的责任等等,造成上述缔约过失责任就应负担响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条约法在条约订立的划定中增添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条款,虽然这些划定仍显得简朴和过于原则,但究竟有了划定,为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础。

延伸阅读:

  • 劳动条约订立的主体
  • 劳动条约订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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