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条约法》的比力,二者有何区别呢?为了便于对《劳动法》与《劳动条约法》举行比力,首先是对两者的观点与内容的相识: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亲近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执法规范总称。这些执法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力及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罗:劳动者的主要权力和义务;劳动就业目标政策及任命职工的划定;劳动条约的订立、变换与排除法式的划定;团体条约的签署与执行措施;事情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答制度;劳动卫生和宁静手艺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掩护措施;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法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视、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执法责任等。此外,还包罗工会到场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划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种种单行法例的形式泛起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执法系统中一个主要的、自力的执法部门。
《劳动条约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元等组织与劳动者建设劳动关系,订立推行、变换、排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的执法规范的总称。
《劳动条约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主要执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法系统中属于社会法。劳动条约在明确劳动条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的条件下,重在对劳动者正当权益的掩护,被誉为劳动者的“掩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系统中的基准法,是《劳动条约法》的立法凭据。可以说是《劳动条约法》的母法。
(一)《劳动法》与《劳动条约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条约法》和《劳动法》名称差别。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条理上,同为执法,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条约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配景差别。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企图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开端重要状态下发生的执法,由天下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行;《劳动条约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很是重要状态下发生的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集会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条约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生长的一定效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协调社会对上层修建的一定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掩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设和维护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生长和社会前进,凭据宪法,制订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条约法草案》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条约法》掩护劳动条约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草案宣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元与劳动者订立和推行劳动条约的行为,掩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协调稳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订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条约制度,明确劳动条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掩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构建和生长协调稳固的劳动关系,制订本法”。前后言辞、序次之变,暗含了立法思绪的调整。
四、调整工具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亲近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执法规范总称。其内容主要包罗:劳动者的主要权力和义务;劳动就业目标政策及任命职工的划定;劳动条约的订立、变换与排除法式的划定;团体条约的签署与执行措施;事情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答制度;劳动卫生和宁静手艺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掩护措施;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法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视、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执法责任等。此外,还包罗工会到场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划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种种单行法例的形式泛起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执法系统中一个主要的、自力的执法部门。劳动条约法作为执法部门的劳动条约法是调整劳动条约关系的执法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条约法》在条款上的差别
《劳动条约法》是《劳动法》的子法,两者在详细的条款上也存在许多差别,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异:
一、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
《劳动条约法》划定用人单元必须建设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订、修改及实行历程中从法式上予以严酷规范,焦点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实听取意见,经由民主法式后,由用人单元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划定,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管理用工手续与签署劳动条约
《劳动法》中划定:“建设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条约。劳动条约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建设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条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条约法》则对不签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元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设了一种用人单元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元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努力性。同时《劳动条约法》对用人单元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条约的,给予一个月的脱期期,凌驾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条约的,以支付双倍人为予以处罚;凌驾一年再不签的,按无牢固限期劳动条约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条约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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