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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与解决办法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5-07-29 19:02

  由于企业营业创新以及国家税法发生转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历程中也会随着泛起种种疑难问题。下面汇总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并提供解决措施。

  第一,新业态、新营业模式不停涌现,而税法例定相对滞后,导致一些新业态、新营业的所得税处置惩罚缺乏明确依据。

  案例1:拆除VIE架构的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某创业板上市A公司前身为受境外B公司协议控制的C公司,在上市前,股东做了一系列庞大的拆除VIE架构的历程,原来的股东退出,新股东进入。新股东为了取得C公司的股权,花一大笔钱购置了B公司的股权,然后将B公司注销。B公司注销,就意味着新股东的投入成为股权投资损失。那么,这种股权投资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剖析:VIE被称为协议控制模式,通常指企业首创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后返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并以外商独资企业的名义,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企业。10多年前,我国一些互联网公司为了到美国上市,建设了VIE架构。现在,这些公司为了回到海内上市,同时降低税务风险,需要拆除VIE架构。由于VIE的建设和拆除很是庞大,会遇到税收难题,好比因其衍生的股权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怎样扣除等问题,缺乏明确、直接的税法例定,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明白、熟悉有很大差异,形成了现在难以扣除的局势。

  类似问题还不少,好比企业刊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资产治理企图产物分配的收益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等等。

  第二,注册税务师、企业财政职员、审计职员和税务职员对税法例定明白差别,在营业的处置惩罚要领上发生争议。

  案例2:企业从事转口商业的所得是属于境内所得照旧境外所得?

  问题:A公司为中国境内住民企业,从事境外转口商业。其在境内与B国供应商签署商品采购条约,在境内向供货商付款。相关货物不报关入境,直接在境内与C国采购商签署商品销售条约,货物由B国直接转运到C国交付给采购商。那么,A公司从事转口商业的所得是属于境内所得照旧境外所得?

  剖析:转口商业,指国际商业中收支口货物的生意,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耗国之间直接举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举行的商业。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对转口商业的税收政策适用存在不小的争议,争议点是对A公司从事转口商业的所得是属于境内所得照旧境外所得的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七条划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泉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根据生意业务运动发生地确定……转口商业生意业务运动发生地简直定尺度,是以条约签署地照旧货物起运地,抑或其他尺度,决议了企业转口商业所得是境内所得或是境外所得。由于差别的人对生意业务运动发生地简直定尺度明白差别,争议随之发生。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释义》明确:生意业务运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的情形下为购货单元或小我私家的所在地,还可以是生意双方约定的其他所在。因此,对于本案例中A公司转口商业所得,凭据其销售机构所在地认定为境内所得更稳当。

  建议一:准确执行不留隐患

  遇到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企业该怎么办?建议企业扬弃“税务机关不会发现、发现也不会处罚”的荣幸心理,准确明白、执行税法的划定,依法处置惩罚疑难问题。

  案例3:出书企业发生的审稿、组稿等用度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某税务师事务所对某出书企业举行汇算清缴鉴证时,发现该出书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审稿费、组稿费等相关成本数百万元,记账凭证后附的相关原始凭证均为支出凭单。通过与财政职员相同,确以为该出书企业提供审稿、组稿服务的职员,不属于本单元员工。那么,该出书企业是否能以支出凭单作为审稿费、组稿费的税前扣除凭证?

  剖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增强税收征管若干详细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划定,未按划定取得的正当有用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该出书企业发生的审稿费、组稿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以支出凭单作为扣除凭证,应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详细理由如下:

  1.非本单元员工提供的审稿、组稿劳务,属于小我私家从事谋划运动行为。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划定,非本单元员工为本单元提供审稿、组稿服务,属于营业税纳税规模,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缴纳营业税。

  2.非本单元员工为本单元提供谋划劳务,应向本单元开具发票。非本单元员工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建议:企业应凭正当有用的凭证税前扣除,不能强调行业特殊性而自行其是。固然,像出书业这样有特殊性的行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好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开具方式上是否可接纳由接受劳务方统一直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方式,向接受劳务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等等,在税务机关采取后执行。

  案例4:福利部门使用的衡宇及土地资产摊销、缴纳的税金是否归属福利费?

  问题:某税务机关稽察某企业时提出,该企业福利部门使用的衡宇修建物、土地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未记入职工福利费;福利部门使用的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无形资产摊销未记入职工福利费,要求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予以调整。企业对此提出疑义,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合适?

  剖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人为、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划定,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四十条划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罗以下内容:尚未实验分散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装备、设施和职员用度,包罗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剃头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团体福利部门的装备、设施及维修调养用度……

  上述划定只提及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装备、设施和职员用度,没有明确衡宇修建物(包罗土地)发生的用度应计入福利费,因此福利部门使用的衡宇修建物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土地出让金均不属于福利费领域,土地出让金应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划定计入“治理用度——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计入“治理用度”科目核算。

  建议:企业应准确、周全明白法例内容,严酷执行税法例定,有疑问应咨询税务机关。

  建议二:从严掌握规避风险

  企业对于税法例定不明确、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在准确判断营业实质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处置惩罚。

  案例5:证券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能否作为盘算营业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问题:某证券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有两种:一是从被投资企业(非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盈利及相关的股权转让损益;二是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营业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的持有收益、转让损益)。上述这两类投资收益是否可以作为营业招待费限额的盘算基数?

  剖析:凭据税法例定,一样平常类型企业的营业招待费扣除限额的盘算基数包罗:主营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者的合计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划定,对从事股权投资营业的企业(包罗团体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盈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划定的比例盘算营业招待费扣除限额。争议在于,证券公司是否属于从事股权投资营业的企业。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八条的划定,主要是思量到股权投资营业是此类企业的主营营业收入,没有或很少有其他的谋划营业运动,若是严酷根据“主营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作为扣除营业招待费的限额盘算基数,则该类公司的营业招待费扣除比例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划定。此项划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该证券公司谋划规模包罗: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等。

  建议:证券自营营业属于该证券公司主营营业的规模,其自营证券营业的投资收益,作为主营营业收入的组成部门,可以作为盘算营业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而其他“非自营证券营业”的投资收益,执照现在的税收划定则不能作为盘算营业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案例6:团体内部资金统借统贷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某团体母公司接纳统借统贷政策,大量融资使用于下属子公司,团体公司未单独向下属公司开具正式发票,未确认利息收入,仅提供利息支解单,收到下属子公司利息时冲减“财政用度——利息支出”科目。那么,这种统借统贷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剖析:关于统借统贷营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谋划营业企业所得税处置惩罚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明确划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该文件仅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制订,对于其他企业则没有明确划定。因此,统借统贷营业是否作为关联方乞贷认定,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支持文件,亟待明确。

  建议:现在通行处置惩罚要领是要求企业只管提供统借统贷的合理性依据,主要包罗以下几点:团体公司确实存在融资需求,如下属子公司抵押资产不足,存在贷款难题等;团体公司与银行签署乞贷条约时,最好明确现实使用该项乞贷的下属子公司名称;保持对子公司乞贷利率与银行乞贷利率无利率差;团体公司借入款子与分配到下属子公司借出款子存在明确对应关系,做好备查事情。

  案例7:团体公司奖励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A团体公司为国有团体性企业,其下属有多个分支机构。每年A团体公司会组织对各子公司、分公司完成的科技结果举行评选,对响应的单元发放奖励500万元,奖金由A团体公司肩负。A团体公司肩负的奖金在账上记入“治理用度——人为薪金支出”,下级子公司及分公司收到奖金后挂往来款,支付给获奖小我私家时,再冲往来款。由于单元比力多,A团体公司将奖金直接打入各单元账户,不直接支付给获奖员工,但要求各单元在向员工发放奖金时扣缴小我私家所得税。那么,该奖金A团体公司能否在税前扣除?小我私家所得税是否应该由发放单元代扣代缴?

  剖析:由于A团体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有治理的职能,以是A团体公司该支出与治理职能相关、与取得收入具有相关性,在同时知足以下三点时,可税前扣除:有资金奖励审核措施;子公司开具收条(资金划拨单),注明:专门用于奖励科研项目、职员名单;切合谋划通例,不具有避税主观目的。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划定,A团体公司发放给下属各单元的研发奖励款不切合合理的人为、薪金的条件,不应作为A团体公司的“人为、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应属于一种正常的治理用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建议:A团体公司应将500万元奖励款从人为、薪金中调出,这样就会淘汰了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要重新关注一下这三项用度是否超标,若是超标也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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