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昨日(视野注:7月3日)在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fzb.sz.gov.cn/)公布《香港特殊行政区和澳门特殊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资人试行措施》(以下简称《试行措施》),并向社会各界公然征求意见。《试行措施》的适用地域由前海扩大到全市规模;适用工具除香港会计专业人士外,增添澳门会计专业人士。
《试行措施》放宽了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条件,明确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已在香港或澳门取得的审计事情履历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事情履历,并划定应提供的证实质料。
为防止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在事务所挂名不执业情形,《试行措施》划定,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每年在内地栖身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180天以上。《试行措施》还增添了执业风险防控措施,提出“投保中国境内的职业责任保险,且最低累计责任限额不低于每位合资人每年1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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