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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读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6-02-25 00:00

1、通知布告布景

2014年7月,税务总局公布了《征税信誉治理方法(试行)》(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4年第40号公布,以下简称《治理方法》)和《征税信誉评价目标和评价体例(试行)》(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4年第48号公布,以下简称《目标和评价》),开端树立了古代化的征税信誉治理体系。2015年4月,各地税务机关依照新方法、新目标、新体例完成了2014年度征税信誉评价任务,并经过2015年新一轮“便民办税东风举动”推出多项鼓励惩戒办法,拓展征税信誉增值使用,推进征税人诚信自律、进步税法服从度。

2015年5月以来,依据征税信誉治理制度建立放置,税务总局结合各地反应状况和任务调研搜集的看法建议,前后印发了《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明白征税信誉补评和复评事项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5年第46号)和《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明白征税信誉治理若干营业口径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5年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逐渐对《治理方法》中需求细化的条目进行明白。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系体例变革计划》关于树立推进诚信征税机制的请求,税务总局对《治理方法》中静态调剂、告诉提示等条目形式进行了完美,对《目标和评价》中局部评价目标的扣分规范进行了优化调剂并制发本通知布告。

2、通知布告主要形式

(一)关于税务机关对征税人的征税信誉级别施行静态调剂的办法和顺序

1.因税务检查等发觉征税人之前评价年度具有直接判为D级景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剂其响应评价年度征税信誉级别为D级,并记载静态调剂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存至下一年度。征税信誉遵照“无记载不评价,什么时候(年)记载什么时候(年)评价”的原则,依据《治理方法》和85号文的规则,征税人之前评价年度具有直接判为D级景象的,税务机关在评价系统记载年度将其评为D级,且D级评价保存两年。

2.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征税信誉级别静态调剂任务。征税信誉治理系统晋级优化后,系统可完成静态调剂目标信息的主动收集和静态调剂义务的主动发动,以加重下层主管税务机关任务担负。

3.主管税务机关完成静态调剂任务后,于次月初5个任务日内将静态调剂状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存案,并公布A级征税人变化状况布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发布的征税信誉评价信息,于每个月上旬将A级征税人变化状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征税服务司。依据《治理方法》规则,征税信誉评价后果按分级分类原则有序地下。目前,B、C、D信誉级别只供征税人自我查询,税务机关不自动对外地下,税务机关暂不具有调剂B、C、D级征税人变化状况布告的问题。

4.征税信誉年度评价后果公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觉征税人在评价年度具有静态调剂景象的,应调剂后再公布评价后果。这样可以无效避免税务机关刚公布A级征税人信息就进举动态调剂的状况产生。

(二)关于税务机关对征税信誉评价形态产生转变的征税人告诉、提示体例

《通知布告》明白“征税信誉评价形态产生转变”是指,征税信誉评价年度当中,征税人的信誉评价目标呈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降落的景象。税务机关在按月收集征税信誉评价信息时,发觉征税人呈现上述景象的,可经过邮件、短信、微信等体例,告诉、提示征税人,并视征税信誉评价形态转变趋向采纳响应的服务和治理办法。目的是为了让征税人了解以后的征税信誉情况、增强自我治理、标准平常行动,推进征税人诚信自律。

(三)关于局部评价目标扣分规范的优化调剂

《目标和评价》颠末一年的实施,各地反应,征税评价、大企业审计税务稽察等非常常性目标的扣分分值较低,与10分的起评分级差(征税人评价年度内常常性目标和非常常性目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常常性目标缺掉的,从90分起评)具有不平衡的状况,建议进步此类目标扣分分值。比方,050104、060304等目标,征税评价或税务稽察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昔时应征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交纳罚款的,依照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征税款×100%)公式计较,最高扣4分,以100分的起评分计较,仍可以评为A级,目标扣分与掉信水平及结果不相当。颠末屡次收罗下层看法和数据测试,为进步A级征税人的“含金量”,《通知布告》进步了征税评价、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察发觉补税行动的扣分分值:

1.补税金额满意1万元且占昔时应征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交纳罚款的(目标050102、050202、060302),原扣分规范为: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征税款×100%),起码扣1分,最多扣2分。调剂后扣分规范为: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征税款)×10,最低扣1分,最高扣11分。

2.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昔时应征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交纳罚款的(目标050104、050204、060304),原扣分规范为: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征税款×100%),起码扣3分,最多扣4分。调剂后扣分规范为: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征税款)×10,最低扣3分,最高扣13分。

3、通知布告施行

本通知布告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义务编纂: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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