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如何计较?计较延续工龄的原则规则
工龄可分为普通工龄和本企业工龄。普通工龄是指职工从事消费、任务的总的任务时间。在计较普通工龄时,应包罗本企业工龄。
计较延续工龄的原则规则:
职工产生以下状况,其前后工龄延续计较:
1.凡经企业治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开工作、放置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休息联系)前后的工龄应延续计较;
2.经企业治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派遣国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和派遣前后的工龄应延续计较;
3.因企业复工开业或许破产,职工经企业治理机关派遣到其他企业任务者,派遣前后的工龄应延续计较;
4.企业经让渡、改组或许兼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任务者,其让渡、改组或许兼并前后的工龄应延续计较;
5.职工在疾病或许非因工挂彩中止任务医疗期间,在6个月之内者,延续计较为本企业工龄;超越6个月康复后,仍回原企业任务者,除超越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之外,其前后工龄应兼并计较为延续工龄;
6.因工挂彩或许职业病中止任务医疗期间,应局部计较为延续工龄;
7.转入企业任务前的特地从事反动任务的任务年限和反动甲士的军龄,均作延续工龄计较;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较,暂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初一次进入该企业任务之日算起。
9.原分派在公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常识青年及其在"文明大反动"期间由国度一致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常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乡村、垦殖场或乡村回城镇参与任务当前,其在农场、垦殖场或乡村参与休息的时间,可以与参与任务后的时间兼并计较为延续工龄;
10.归国华裔职工,从进入本企业任务之日起计较延续工龄 。归侨职工在外洋从事反动任务,确因任务需求调回国际或受虐待回国的,若有牢靠证实,报经中侨委审核失实者,其在外洋参与反动的任务时间,可计较为延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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