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图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研究,现就石油自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石油自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暂时用地;
2.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3.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二、在都会、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本通知划定的税收优惠。
四、除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枚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涯区用地,遵照划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划定,确定工矿区规模。对在工矿区规模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涯用地,其税额尺度不得高于相邻的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额尺度。
六、石油自然气生产企业应根据有关税收减免治理划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存案免税土地情形。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自然气总公司所属单元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划定》[(90)国税油发003号]同时废止。
对(89)国税地字第088号和(90)国税油发003号文件划定免税,但按本通知划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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