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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临时工”比例不得超过10%

文章来源: 工商代办代理发表时间:2015-06-27 09:37

  

  哪些算辅助性岗位?企业工会说了算!

   “临时工”比例不得超过10%

  如何确定劳务派遣工的比例?谁有权力决定哪些岗位属于“辅助性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自上月实施以来,这些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问题让不少用工单位千方百计地找空子钻,昨天本报对此也进行了报道。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上述问题都一一做了规定。

   业务外包逃不了劳务派遣

  “征求意见稿”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以来,一些用人单位试图通过业务外包的形式变相使用劳务派遣工,而“征求意见稿”则明确,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仍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过去,一些用人单位往往自行出资,或者由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征求意见稿”明确,今后这些机构将被划为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工会确定辅助性岗位

  当前的人力资源市场对岗位的认识还比较混乱,同一种工作,在不同公司会有不同的称谓,有时称谓相同的岗位,在不同的行业中又完全是不同的性质。因此,判断辅助性岗位缺乏统一的标准。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这里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社保按工作地标准缴纳

  此前,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标准低的地区注册,向劳动标准高的地区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按低标准执行,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有关标准,且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按照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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