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条约法司法诠释(一)、(二)、(三)(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165次集会通过法释〔2001〕14号)
为准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凭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执法之划定,就适用执法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诠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元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划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在推行劳动条约历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元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条约,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到场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元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议或者通知,当事人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划分情形予以处置惩罚: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凭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划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凌驾六十日限期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议或者通知,当事人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凌驾仲裁申请限期,又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议或者通知,当事人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添诉讼请求的,劳动条约法全文。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行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自力的劳动争议,应当见告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规模,当事人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元所在地或者劳动条约推行地的下层人民法院统领。
劳动条约推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元所在地的下层人民法院统领。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统一仲裁裁决,均向统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统一仲裁裁决划分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用人单元与其它单元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元为当事人;用人单元分立为若干单元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现实用人单元为当事人。
用人单元分立为若干单元后,对蒙受劳动权力义务的单元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元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用人单元招用尚未排除劳动条约的劳动者,原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元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元以新的用人单元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元以新的用人单元和劳动者配合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列为配合被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元与其他同等主体之间的承包谋划时代,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元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排除劳动条约、淘汰劳动报答、盘算劳动者事情年限等决议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元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条约被确以为无效后,用人单元对劳动者支付的劳动,一样平常可参照本单元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人为尺度支付劳动报答。
凭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划定,由于用人单元的缘故原由订立的无效条约,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息争除劳动条约经济赔偿金的支付尺度,赔偿劳动者因条约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用人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相比看男方婚育证实花样。迫使劳动者提出排除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答和经济赔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根据劳动条约约定支付劳动报答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人为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伸事情时间人为报答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人为尺度支付劳动者人为的。
第十六条劳动条约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元事情,原用人单元未表现异议的,视为双方赞成以原条件继续推行劳动条约。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凭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划定,用人单元应当与劳动者签署无牢固限期劳动条约而未签署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牢固限期劳动条约关系,并以原劳动条约确定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门事项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执法效力。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门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执法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门劳动者,发生执法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元凭据《劳动法》第四条之划定,通过民主法式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执法、行政法例及政策划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用人单元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置惩罚,或者因其他缘故原由排除劳动条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讯断予以打消。
对于追索劳动报答、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用度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妥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换。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执法效力的裁决书、调整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实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整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考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凭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划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规模,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执法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见告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越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二)
(法释〔200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393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准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执法划定,联合民事审讯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执法的若干问题增补诠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划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时代发生的支付人为争议,用人单元能够证实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人为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元不能证实的,劳动者主张权力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排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用人单元不能证实劳动者收到排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力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排除或者终止后发生的支付人为、经济赔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实用人单元答应支付的时间为排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详细日期的,用人单元答应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实的,排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人为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元以劳动者申请仲裁凌驾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元能够证实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人为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元的人为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答争议,根据通俗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排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排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发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元排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元返还其收取的劳动条约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争议,或者管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由于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元依法负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因住房制度革新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的伤残品级判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判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判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小我私家与家政服务职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谋划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不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门人为或者医疗用度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元不推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挂号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形。
第十条劳动者因推行劳动力派遣条约发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元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元的,以派遣单元和接受单元为配合被告。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元均不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统一裁决,向统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历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凭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实在申请仲裁时代内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客观缘故原由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时代中止,从中止的缘故原由祛除之越日起,申请仲裁时代一连盘算。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实在申请仲裁时代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时代中止:(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力;(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力救援;(三)对方当事人赞成推行义务。申请仲裁时代中止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推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置惩罚决议或明确表现不予处置惩罚时起,申请仲裁时代重新盘算。
第十四条在诉讼历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接纳产业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申请人经济确有难题,或有证据证实用人单元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去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实时接纳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产业保全裁定中,应当见告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排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元制订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团体条约或者劳动条约约定的内容纷歧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条约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主持下告竣的具有劳动权力义务内容的调整协议,具有劳动条约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凭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答争议告竣调整协议,用人单元不推行调整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通俗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本诠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诠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诠释与本诠释划定纷歧致的,条约法及司法诠释。以本诠释的划定为准。
本诠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诠释。本诠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诠释的划定举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三)
(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89次集会通过)
为准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执法划定,联合民事审讯实践,特作如下诠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元未为其管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元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举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五条划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元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管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限期届满仍继续谋划的用人单元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元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管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限期届满仍继续谋划的用人单元,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谋划的,应当将用人单元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平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以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配合到场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负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置惩罚。
第七条用人单元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职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置惩罚。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职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事的内退职员、下岗待岗职员以及企业谋划性停产放长假职员,因与新的用人单元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置惩罚。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负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实用人单元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元不提供的,由用人单元负担倒霉结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就排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管理相关手续、支付人为报答、加班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等告竣的协议,不违反执法、行政法例的强制性划定,且不存在敲诈、胁迫或者攻其不备情形的,应当认定有用。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正情形,当事人请求打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整书已经发生执法效力,一方当事人忏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议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统领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候另案诉讼效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候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判定法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观察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实。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整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划定,追索劳动报答、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若是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凌驾当地月最低人为尺度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根据终局裁决处置惩罚。
第十四条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统一仲裁裁决同时包罗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平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非终局裁决处置惩罚。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整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划定向下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元依据调整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划定向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打消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元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打消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用人单元遵照调整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划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打消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打消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条约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整仲裁法第十六条划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切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法式划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条约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划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法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见告其先向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整仲裁法第十六条划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法式后,劳动者依据调整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元向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打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元撤回打消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打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元向人民法院申请打消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法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四)
为准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执法划定,联合民事审讯实践,就适用执法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诠释:
第一条 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统领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情形划分处置惩罚:
(一)经审查以为该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统领权的,应当见告当事人向有统领权的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以为该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统领权的,应当见告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元不平该仲裁裁决向下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划分处置惩罚:
(一)经审查以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下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以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下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见告用人单元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打消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元申请打消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由阅卷、观察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以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整。告竣调整协议的,可以制作调整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推行调整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整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告竣的调整协议,双方以为有须要的,可以配合向人民调整委员会所在地的下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缘故原由从原用人单元被摆设到新用人单元事情,原用人单元未支付经济赔偿,劳动者遵照劳动条约法第三十八条划定与新用人单元排除劳动条约,或者新用人单元向劳动者提出排除、终止劳动条约,在盘算支付经济赔偿或赔偿金的事情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元的事情年限合并盘算为新用人单元事情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元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缘故原由从原用人单元被摆设到新用人单元事情”:
(一)劳动者仍在原事情场所、事情岗位事情,劳动条约主体由原用人单元变换为新用人单元;
(二)用人单元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举行事情调动;
(三)因用人单元合并、分立等缘故原由导致劳动者事情调动;
(四)用人单元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条约;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条约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排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劳动者推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元根据劳动者在劳动条约排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人为的30%按月支付经济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划定的月平均人为的30%低于劳动条约推行地最低人为尺度的,根据劳动条约推行地最低人为尺度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条约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赔偿,当事人排除劳动条约时,除尚有约定外,用人单元要求劳动者推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推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元支付经济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条约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赔偿,劳动条约排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元的缘故原由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赔偿,劳动者请求排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限期内,用人单元请求排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排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元分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元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元要求劳动者根据约定继续推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变换劳动条约未接纳书面形式,但已经现实推行了口头变换的劳动条约凌驾一个月,且变换后的劳动条约内容不违反执法、行政法例、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接纳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条约变换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设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元排除劳动条约切合劳动条约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划定,但未根据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三条划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元违法排除劳动条约为由请求用人单元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元已经补正有关法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条约法施行后,因用人单元谋划限期届满不再继续谋划导致劳动条约不能继续推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元支付经济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元签署劳动条约,以及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和台湾地域住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元签署劳动条约,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元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事情允许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元建设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诠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诠释与本诠释抵触的,自本诠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诠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诠释;本诠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根据审讯监视法式决议再审的,不适用本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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