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布告出台的布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撤消和调剂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议》(国发〔2014〕50号)规则,进一步明白“销货退回的消耗税退税审批”和“入口应税消耗品操持免税后产生退关或外洋退货补缴消耗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撤消后相关消耗税的治理问题,税务总局制订公布了本通知布告。
2、两项消耗税审批事项撤消后相关税收政策的调剂形式
一是征税人产生销货退回的应税消耗品已交纳的消耗税税款可以操持退税。在操持退税手续时,征税人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阐明等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案。主管税务机关查对无误后操持退税。
二是征税人入口应税消耗品操持免税后产生退关或外洋退货,出口时已予免得税的,可暂不操持补税,待其转为国际出售确当月依照现行税收规则申报补缴消耗税。
[义务编纂: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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