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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汇算清缴及日常征管事项需要注意的问题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5-07-29 19:02

  “走出去”企业在一样平常征管中需要注重以下问题:

  1.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时,是否需要向海内税务机关陈诉?

  答:需要。“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该在变换工商挂号后30日内变换税务挂号,向税务机关陈诉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形。

  2.“走出去”企业汇算清缴时应注重哪些事项?

  答:“走出去”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境外关联方之间的营业往来,附送年度关联营业往来陈诉表。除此之外,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殊纳税调整实行措施(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划定的住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陈诉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划定抵免规模的外国企业或切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划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根据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自力财政报表。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凌驾2亿元人民币、其他关联生意业务金额凌驾4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还应在5月31日前准备好上一年度关联生意业务的同期资料,并在税务机关要求上报后的20日内实时上报。

  3.预缴申报时,企业陈诉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何要求?

  答:住民企业建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切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根据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管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住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陈诉表》:(1) 在总局2014年38号通告施行之日,住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到达10%(含)以上;(2) 在总局2014年38号通告施行之日后,住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到达或凌驾10%的状态;(3) 在总局2014年38号通告施行之日后,住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到达或凌驾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4.汇缴申报时,企业陈诉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何要求?

  住民企业在管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殊纳税调整实行措施(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划定的住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陈诉表》(附件2);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划定抵免规模的外国企业或切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划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根据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自力财政报表。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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