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例定排除劳动条约,或者违反劳动条约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元造成损失的,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违法、违约行为应当负担赔偿责任的划定。
现在,我国尚未建设完善的诚信机制,劳动者违法排除劳动条约的行为、违反劳动条约约定事项的行为也是经常发生,影响用人单元正常的生产谋划运动,给用人单元造成损失。劳动条约法应对劳动条约双方的正当权益给予掩护,劳动者应对其违法、违约行为负担赔偿责任。
凭据本条款的划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组成要件包罗三点,一是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即存在劳动者违反本法例定排除劳动条约,或者违反劳动条约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元造成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或者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反本法例定排除劳动条约,或者违反劳动条约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和用人单元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行。
本法所划定的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主要包罗以下两种:一是劳动者违反本法例定排除劳动条约的行为。用人单元基于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条约来确定本单元的劳动者数目,事情摆设,企图进度等,劳动者随意排除劳动条约将会影响用人单元正常生产谋划运动的举行,给用人单元造成一定水平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对劳动者提出排除条约的时间、方式作出一定的限制,维护排除劳动条约的严肃性,同时使用人单元有足够的时间,招聘新的劳动者,调理企图等。因此,本法例定劳动者,违反本法例定除劳动条约,给用人单元造成损失,应当对用人单元负担赔偿责任。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排除劳动条约的划定。其中第三十七条划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元,可以排除劳动条约。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元排除劳动条约。”这一划定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外排除劳动条约作出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元排除劳动条约;二是劳动者应当接纳书面形式见告用人单元排除劳动条约。需要注重的是并不是以是的情形下,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元排除劳动条约对用人单元造成损害的,都应当负担赔偿责任。本法还对一些特定情形下劳动条约的排除作出了特殊划定,如本法第三十八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元排除劳动条约:(一)用人单元未根据劳动条约约定提供劳动掩护和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元未实时足额支付劳动报答的;(三)用人单元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违反执法、法例的划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元因本法第二十六条划定的情形致使劳动条约无效的;(六)执法、行政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元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元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宁静的,劳动者可以立刻排除劳动条约,无需事先见告用人单元。”上述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元排除劳动条约的种种情形,主要是用人单元未依法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劳动掩护,支付劳动报答等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执法的强制性划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甚至对劳动者的生命宁静造成严重威胁。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元排除劳动条约,而无需对用人单元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元违反本法例定排除劳动条约,对用人单元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元下来损失:(一)用人单元招录其所支付的用度;(二 )用人单元为其支付的培训用度,双方尚有约定的按约定管理;(三)劳动条约约定的其他赔偿用度。
二是劳动者违反劳动条约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劳动条约是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对双方权力义务的约定,因此,充实尊重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双方的意思自治。本法第二十三条划定:“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条约中约定守旧用人单元商业神秘的有关事项。”对负有守旧用人单元商业神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元可以在劳动条约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与用人单元的高级治理职员,高级手艺职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元商业神秘的职员,就竞业限制的规模、地域、限期作出约定。在排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后,用人单元根据约定竞业限制限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而该劳动者不获得与本单元生产或者谋划同类产物、营业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元,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谋划与本单元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物、营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元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条约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对用人单元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用人单元的现实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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