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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八大风险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5-07-04 00:00

  

  第一大风险:申诉不切合条件。劳动者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规模,如人身危险赔偿等纠纷,劳动仲裁部门不会受理。

  第二大风险:申诉请求不妥。劳动者提出的请求应当切合执法划定,有些劳动者不相识执法法例确定的赔偿尺度,而是“漫天要价”,云云是得不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第三大风险:逾期改变申诉请求。劳动者增添、变换申诉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凌驾仲裁委员会允许或者指定限期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第四大风险:凌驾申诉时效。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应当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起1年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凌驾执法掩护期,仲裁部门

  将不会受理。

  第五大风险:授权不明确。劳动者委托署理人代为申诉、举行息争、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殊注明,否则署理人无权就特殊授权事项揭晓意见。

  第六大风险:不定时出庭或中途退庭。劳动者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将被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力,仲裁部门可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置惩罚,对被诉人缺席裁决。

  第七大风险:不能提供证据。劳动者申请仲裁应该凭据自己的案情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好比特定的物证、书证、判定结论及证人证言等。

  第八大风险:以为仲裁裁决了争议就竣事了。实在否则,我国劳动争议除了法定特殊类型,均实验“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仲裁竣事后,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平的可以在接

  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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