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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的修改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5-07-03 19:02

由中国会计师协会修订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措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修改如下。

第十三条改为:“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营业收入指标得分+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营业收入指标得分=[前百家候选事务所营业收入中位数+前百家候选事务所营业收入中位数×(该事务所营业收入的自然对数-前百家候选事务所营业收入中位数的自然对数)]/修正系数

(1)事务所营业收入=该事务所自己营业收入+与该事务所统一谋划的其他执业机构营业收入×5%

(2)修正系数=前百家候选事务所中营业收入最高者的营业收入得分(修正前)/1000

(二)营业收入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满分均为1000分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根据处罚和惩戒差别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休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忠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然训斥的,一次减6分;受到转达品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打消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划分根据事务所受到响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盘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8分”。

并对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作文字性修订。

相关法例: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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