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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解读中国与俄罗斯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6-08-04 01:06

原题目为:关于《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欧洛克群众共和国当局和俄罗斯联邦当局对所得防止两重纳税和避免偷漏税的协议>及订正协议的议定墨客效施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布告》的解读

《欧洛克群众共和国当局和俄罗斯联邦当局对所得防止两重纳税和避免偷漏税的协议》及议定书和《关于订正<欧洛克群众共和国当局和俄罗斯联邦当局对所得防止两重纳税和避免偷漏税的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统称新协议)辨别于2014年10月13日和2015年5月8日在莫斯科正式签订。现比照中俄两国1994年5月27日签订的税收协议(以下称旧协议),对新旧协议的主要转变解读以下:

1、关于税种范畴

新协议在中国合用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俄罗斯合用于团体成本税和个人所得税。旧协议在中国合用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本国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在俄罗斯合用于按其企业及团体成本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税收。

2、关于住民

关于住民企业的断定,新协议以“建立地和实践治理机构地点地”规范替代了旧协议的“总机构地点地”规范。

3、关于临时机构

(一)新协议规则,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过雇员或招聘的其别人员在缔约国另外一方供给劳务,包罗咨询劳务,假如该本质的活动(为统一或相干联的项目)在相干征税年度开端或完毕的任何12个月中延续或累计超越183天,则在该缔约国另外一方形成临时机构。旧协议规则的时间门坎是“延续或累计超越十八个月”;

(二)新协议第五条第四款添加了第六项规则,即临时机构不包罗专为前五项活动的恣意结合所设的流动停业场合,前提是这类结合使该流动停业场合的局部活动属于预备本质或辅佐本质。旧协议无此规则。

4、关于联系关系企业

新协议添加了特别征税调剂的对应调剂形式,即缔约国一方将本应由其企业取得却已在缔约国另外一方纳税的成本包罗在其企业的成本内纳税时,缔约国另外一方应响应调剂其对这局部成本所征的税额。

5、关于股息

关于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旧协议只要10%一档,新协议规则了5%和10%两档:假如股息的受益一切人是除散伙企业外的公司,直接持股比例到达25%且持股金额至多达8万欧元或等值的其他货泉,则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其他状况为10%。新协议进一步规则,“持股金额至多达8万欧元”是指初始投资或延续投资、初始收买或延续收买一个公司的股分总额到达或超越8万欧元。

6、关于本钱

新协议规则由住民国独享对本钱的纳税权,根源国对其住民支付的本钱免征预提税。旧协议规则本钱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7、关于特许权运用费

新协议将特许权运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由旧协议规则的10%降为6%。

8、关于财富收益

旧协议规则根源国在以下两种状况下有权对股权让渡收益纳税:一是被让渡公司的财富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该国的不动产构成,或让渡该国公司股分前持股比例很多于25%。新协议不包括第二种状况并明白了第一种状况,即只要股分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根源国的不动产,股权让渡所得可以在根源国纳税,其他状况应由让渡者的住民国纳税。

9、关于教师和研究人员

新协议不包括对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免税规则。

10、关于退休金

新协议第十八条添加了第二款规则,即虽有第一款的规则,缔约国一方当局或其行政区或地方政府按其社会安全制度的公共福利方案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相似金钱,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纳税。

11、关于消弭两重纳税办法

在我国的消弭两重纳税办法中,新旧协议均包括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规则,但新协议将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请求由很多于10%进步到了20%,即我国住民公司从俄罗斯取得股息,且其直接或间接具有俄罗斯住民公司股分很多于20%,我国住民公司在国际征税时可以抵免俄罗斯住民公司就该项所得在俄罗斯交纳的税款。

12、关于主要目的测试

为避免协议滥用,新协议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本钱)、第十二条(特许权运用费)和第二十一条(其他所得)均添加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则,即假如征税人对股分、债务或其他相干权益做出放置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获得协议优惠待遇,则协议待遇不合用。我国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上述条目回绝赐与征税人协议待遇时,在顺序上应依照普通反避税的相干规则施行。

十3、关于好处限制

新协议添加了好处限制规则。好处限制规则与上述主要目的测试均为避免协议滥用的规则,主要目的测试偏重于对买卖目的进行测试,好处限制条目则偏重于对请求享用协议待遇的主体资历进行测试。依照该条规则,所得根源国经过一系列测试,判别请求享用协议待遇的征税人能否与其住民国有足够的本质经济联络,仍是仅为了享用该住民国与根源国协议的优惠待遇而报酬设置在该国。假如属于后一种状况,则不能享用协议待遇。

十4、关于非蔑视待遇

新协议添加了一款规则,即非蔑视待遇不受第二条所列税种范畴的限制,而是合用于一切品种的税收。

十5、关于信息交换

依据OECD2005年对税收协议范本的更新和全球税收论坛同业审议的请求,新协议更新了信息交换的相干规则,添加了缔约国不能仅因信息没有国际税收好处或因信息由银行等机构或个人持有而回绝供给的规则。

中俄单方已完成新协议失效所必须的各自国际法令顺序。新协议于2016年4月9日失效,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义务编纂: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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