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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探索京津冀险企分支高管备案制 推动监管标准同步化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6-08-02 23:23

   此后,已取得任职资历的安全公司分支机构初级治理人员,在京津冀区域跨省市跨公司调任同类型安全公司的同级或上级分支机构,施行存案治理。

  昨日,保监会草拟了《京津冀安全公司分支机构初级治理人员任职资历存案治理施行细则(试行)(收罗看法稿)》,向社会地下收罗看法。目的是为简化京津冀安全公司分支机构初级治理人员任职资历行政审批顺序,推进高管人员有序活动, 推进安全业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依照请求,施行存案治理的安全公司分支机构初级治理人员应契合以下前提:契合《安全公司董事、监事和初级治理人员任职资历治理规则》肯定的安全公司分支机构初级治理人员范畴和相干任职资历请求;已取得安全公司分支机构初级治理人员任职资历,且存案前2年内曾在京津冀区域内安全公司分支机构担负响应职务。

  不外,以下状况除外:初级治理人员因为被免职、解雇等缘由由原安全机构离任的,或对原安全机构守法背规运营行动、严重决议计划掉误负有主要义务的,应由调入安全机构从头提出任职资历批准请求。

  依据请求,存案机构应于作出初级治理人员录用决议之日起10个任务日内,向调入机构地点省(市)保监局提交书面存案资料。

  此前,北京保监局局长郭左践曾介绍,京津冀三地将推进羁系规范的同步化,包罗推进三地安全公司高管审批一致规范,增加审批的反复性。

  依照以后羁系请求,相反安全公司各地分公司之间的高管调动无需从头审批,但不同公司间的高管活动需求羁系机构审批。


[义务编纂: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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