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兴修设开拓总公司道桥工程公司大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项目批示部原副总批示胡某,应用职务之便,唆使管帐人员在虚设的管帐科目中平账,将300余万元项目款合法并吞。一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1年,处分金50万元。胡某不平上诉。近日,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情
设虚伪管帐科目吞巨款
现年55岁的胡某,原是中国新兴修设开拓总公司道桥工程公司大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项目批示部副总批示。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中国新兴修设开拓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修总)道桥工程公司是新兴修总(系全民一切制企业)的企业分支机构。
原告人胡某于2000年1月与新兴修总签署无流动刻日休息条约。
2008年7月,新兴修总道桥工程公司聘用胡某为大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项目批示部(以下简称大同项目部)副总批示,全权卖力该项目治理任务。
胡某于2008年至2010年间,应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建立虚伪管帐科目等手段,将项目款300余万元合法并吞。2014年4月11日,胡某被查获归案,赃款还没有退缴。同年4月25日被拘捕。
>>一审
上诉称证据缺乏且无罪
2015年12月24日,一中院一审讯决原告人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分金群众币50万元。责令胡某持续退赔立功所得,发回中国新兴修设开拓总公司道桥工程公司。宣判后,胡某不平,向市高院提出上诉。胡某以为一审讯决认定的现实完全不符,证据缺乏,指控的罪名不建立,其无罪。
他的辩解人则指出,一审讯决认定胡某贪污数额不清;根据牛某、潘某证言不能得出在卖力人处签字的金钱即为胡某所领取,证据证实有局部金钱用于大同工程项目。辩解人还以为,本案局部证据不具有证实效能;本案现实应为个人承包,胡某拥有的不是大同项目财富,不形成贪污罪。
>>终审
受审建立原供拒不退赃
关于胡某所提上诉来由及其辩解人所提辩解看法,市高院经查,一审认定案件现实的证据不只有证物证言,且有新兴修总出具的《工程项目治理方法》、《运营核算治理方法》、《工程项目承包义务书》、现金凭证、告贷单、银行凭证等账目资料、出入明细表等书证证明。
在新兴修总所属范畴内的工程项目,均施行项目司理承包义务制,项目司理部的工程款施行专款公用。
胡某作为项目批示部卖力人在财政收入凭证上的审批签字,证明专项工程款的运用、收入均经胡某的审批,关于工程款的丧失,应由胡某承当义务。
胡某在侦察期间曾招认作案现实,但在告状、审讯阶段建立原供,且拒不退还赃款。北京市高院以为,一审法院认定胡某所犯贪污罪的现实清楚,证据充分,科罪量刑准确。胡某所提上诉来由及其辩解人所提辩解看法,均不能建立,法院均不予采用。据此,今年6月27日,市高院采纳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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