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前提及流程
1、受理范畴:
职工购置、制作、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的,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每购置、制作、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越实践支付的用度。
2、预备资料
1、职工须按请求供给各响应资料、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头及直系亲属的需供给联系证实,代别人提取的出具代办署理人身份证。配头或直系亲属已在南昌市公积金治理核心操持提取的,须供给南昌市核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异地购房还须供给配头或直系亲属在购房地点地的户籍证实。
2、
(1)购置商品房、经济合用房须供给:①经外地衡宇主管部分注销存案的购房条约;②已付房款发票;
(2)购置二手房须供给:①契税完税证实;②过户后的《房产证》;
(3)购置房改房:①房改部分关于对单位私有住房出卖的批复;②房改办盖印并有该职工姓名的计较底册; (4)购置拆迁安设房:①当局相关部分拆迁批文;②拆迁安设和谈;
(5)自建、翻建自住住房:①修建工程计划答应证;②施工答应证;③地盘运用答应证;④与施工部分签定的和谈;⑤付款收条;
(6)大修自住住房:①衡宇产权证;②衡宇平安判定部分(质量监视机构)出示的大修判定证实;③工程预(决)算书;④付款收条;
3、核心审核
职工填写《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请求表》(一式两份),经地点单位审核盖印后,提交公积金治理部分审批。
4、提取刻日
(1)购置商品房、经济合用房:提取无效期为自签定购房条约之日起2年内或房产证下发之日起1年内操持。提取金额不得超越总房款。后期已有公积金存款还没有结清的,再次购房不能提取。
(2)购置二手房:提取无效期为自房产证下发之日起1年内操持。提取金额不得超越计税总金额。后期已有公积金存款的,再次购房不能提取。
(3)购置房改房:提取无效期为自批复下发之日起2年内操持,提取金额不得超越计较底册上标明的衡宇总价。后期已有公积金存款的,再次购房不能提取。
(4)购置拆迁安设房:提取无效期为拆迁安设和谈签署之日起1年内操持,提取金额不得超越补缴的房款总额。后期已有公积金存款的,再次购房不能提取。
(5)自建、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无效期为与施工部分和谈签署之日起1年内操持,提取金额不得超越自建、翻建自住房的总金额。
(6)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无效期为自判定证实开出之日起1年内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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