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购入一批沙箱,计入库存商品账,后因其在消费产物时可重复运用,又转入流动资产账中,由库存商品转入流动资产,能否需求交纳增值税?
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则,单位或许集体工商户的以下行动,视同出售货色:
1.将货色托付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代销。
2.出售代销货色。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施行一致核算的征税人,将货色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出售,但相干机构设在统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许拜托加工的货色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拜托加工的货色用于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耗。
6.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色作为投资,供给给其他单位或许集体工商户。
7.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色分派给股东或许投资者。
8.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色无偿赠予其他单位或许个人。
因而,企业将外购的货色从库存商品转为流动资产,若没有作为投资供给给其他单位或许集体工商户、分派给股东或许投资者和无偿赠予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不属于视同出售行动,不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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