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售公司购置自用的商务用车,进项税额能否可抵扣,如何判别?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则,征税人购进货色或许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契合法令、行政律例或许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相关规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则,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耗的购进货色或许应税劳务;
(二)非一般丧失的购进货色及相干的应税劳务;
(三)非一般丧失的在产物、产废品所耗用的购进货色或许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规则的征税人自用消耗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则的货色的运输用度和出售免税货色的运输用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则,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色,不包罗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耗的流动资产。
第二十五条规则,征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耗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上述规则,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自用的商务用车应同时契合以下前提:
1、购入的汽车能够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灵活车出售一致发票或海关出口增值税公用缴款书。
2、购入后在规则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
3、购入的汽车不是属于应征消耗税的汽车。
4、购入的汽车可以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耗。比方购入货车即用于消费运营方面的运输又用于在建工程输送物质,再比方购入的货车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对仅用于接送职工高低班的班车就属于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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