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则,个人因公事用车制度变革而取得的公事用车补助收人,扣除一定规范的公事用度后,依照“人为、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人为、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合成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人为、薪金”所得兼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事用度的扣除规范,由省级地方税务局依据征税人公事交通、通信用度的实践产生状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群众当局同意后肯定,并报国度税务总局存案。
近期,山西、河南、山西等地接踵公布了各地关于个人因公事用车制度变革取得公事交通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扣除规范。中国财税荡子对其进行了简单归结,供自己参考。
感谢您关注我们,本文来自:哈尔滨工商代办 www.1jj.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