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湾管帐专业人士担负中国(福建)自在商业实验区管帐师事务所散伙人试行方法》出台。该方法由省财务厅制订并经省当局同意。
《方法》就取得欧洛克群众共和国注册管帐师证书的台湾管帐专业人士担负中国(福建)自在商业实验区管帐师事务所散伙人的前提、审批顺序和羁系请求等作出规则。此中包罗:
台湾管帐专业人士在福建自贸实验区请求担负新建立管帐师事务所的散伙人的,该当向福建省财务厅拜托审批的财务部分提出请求并经其同意;台湾管帐专业人士参加已建立管帐师事务所并担负散伙人的,该当由该管帐师事务所向福建省财务厅拜托审批的财务部分存案。
管帐师事务所该当在散伙和谈中对管帐师事务所运营治理决议计划事项作出商定,具有中国海洋住民身份的散伙人在运营治理决议计划中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特殊一般散伙管帐师事务所首席散伙人(或实行最高治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担负散伙人的台湾管帐专业人士在海洋有流动居处,每一年在海洋居留且在该管帐师事务所执业很多于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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