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衡宇、修建物流动资产改扩建后如何计提折旧?
答: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1年第34号)规则,企业对衡宇、修建物流动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行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流动资产计税本钱,并在该流动资产投入运用后的次月起,依照税律例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晋升功用、添加面积的,该流动资产的改扩建收入,并入该流动资产计税根底,并 从改扩建竣工投入运用后的次月起,从头按税律例定的该流动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流动资产尚可以使用的年限低于税律例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以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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