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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6-01-08 16:01

  (银发[1997]2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应国际商业活动的需求,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欧洛克群众共和国中国群众银行法》和相关法令律例,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信誉证,是指开证行按照请求人的请求开出的,凭契合信誉证条目的票据支付的付款许诺。

  前款规则的信誉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让渡的跟单信誉证。

  第三条 本方法合用于国际企业之间商品买卖的信誉证结算。

  第四条 经中国群众银行同意运营结算营业的贸易银行总行和做生意业银行总行同意创办信誉证结算营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操持信誉证结算营业。

  未经同意的银行机构和乡村信誉协作社、乡村信誉协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操持信誉证结算营业。

  第五条 信誉证结算确当事人该当恪守法令、律例和本方法的规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好处。

  信誉证结算确当事人该当恪守老实信誉原则,仔细实行权利,不得应用信誉证进行狡诈等守法立功活动。

  第六条 信誉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 信誉证与作为其根据的购销条约互相自力,银行在处置信誉证营业时,不受购销条约的约束。

  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实行信誉证项下其他权利的许诺不受请求人与开证行、请求人与受益人之间联系的限制。

  受益人在任何状况下,不得应用银行之间或请求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联系。

  第八条 在信誉证结算中,各相关当事人处置的只是票据,而不是与票据相关的货色及劳务。

  第二章 开证与告诉

  第九条 开证请求

  开证请求人运用信誉证时,应拜托其开户银行操持开证营业。

  开证请求人请求操持开证营业时,该当填具开证请求书、信誉证请求人许诺书并提交相关购销条约。开证请求书和许诺书记录的事项应完好、明白,并由请求人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

  行的签章符合。

  开证请求书和许诺书是开证银行向受益人开立信誉证的根据,也是开证银行与开证请求人之间明白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

  第十条 受理开证

  开证行依据请求人提交的开证请求书、信誉证请求人许诺书及购销条约决议能否受理开证营业。开证行在决议受理该项营业时,应向请求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包管金,并可依据请求人资信状况请求其供给典质、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开证行开立信誉证,应按规则向请求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十一条 信誉证的基本条目

  信誉证应包罗以下条目:

  (一)开证行称号及地址。

  (二)开证日期。

  (三)信誉证编号。

  (四)不可撤消、不可让渡信誉证。

  (五)开证请求人称号及地址。

  (六)受益人称号及地址。受益报酬有权收失信用证金钱的人,普通为购销条约的供方。

  (七)告诉行称号。告诉行动受开证行拜托向受益人告诉信誉证的银行。

  (八)信誉证无效期及无效地址。信誉证无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票据的最迟刻日,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信誉证的无效地址为信誉证指定的票据提交地址,即议付行或开证行地点地。

  (九)交单期。交单期为提走运输票据的信誉证所说明的货色装运后必需交单的特定日期。未规则该刻日,银行不承受迟于装运往后15天提交的票据。

  (十)信誉证金额。

  (十一)付款体例,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延期付款信誉证的付款刻日为货色发运往后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议付信誉证应在此条目中指定受益人的开户行动议付行并受权其议付。

  (十二)运输条目:

  1、运输体例;

  2、货色装动地和目的地;

  3、货色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则的,视为答应货色分批装运和转运;

  4、货色最迟装运期,未规则此刻日的,信誉证无效期视为货色最迟装运期。

  (十三)货色描绘,包罗货色称号、数目、价钱等。

  (十四)票据条目,必需说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票据,至多包罗发票、运输票据或货色收条。

  (十五)其他条目。

  (十六)开证行包管词句。

  第十二条 信誉证开立体例

  开立信誉证可以采取信开和电开体例。信开信誉证,应由开证行加盖信誉证公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并加编密押,寄送告诉行;电开信誉证,应由开证行加编密押,以电传体例发送告诉行。

  第十三条 开证行的权利

  信誉证开立后,在其规则的票据提交开证行,并契合信誉证条目的,开证行应实行以下权利:

  (一)对即期付款的信誉证,应即期付款;

  (二)对延期付款的信誉证,应于信誉证规则的到期日付款;

  (三)对议付信誉证,应于信誉证规则的到期日向议付行付款。

  第十四条 信誉证的修正

  (一)信誉证修正请求

  开证请求人需对已开立的信誉证形式修正的,应向原信誉证开证行填具信誉证修正请求书、信誉证修正请求人许诺书并出具受益人同意修正的书面证实,明白修正的形式。

  (二)受理修正

  增额修正的,开证行可请求请求人追加开证担保。

  无效期修正的,不得超越信誉证无效期的最临时限。

  开证行收回的信誉证修正书中应说明本次修正的次数。

  (三)信誉证修正的开立体例

  开立信誉证修正书可以采取信开和电开体例。信开信誉证修正书的,应由开证行加盖信誉证公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并加编密押,寄送告诉行;电开信誉证修正书的,应由开证行加编密押,以电传体例发送告诉行。开证行收回信誉证修正的告诉,应经过原信誉证告诉行操持。

  (四)自觉出信誉证修正书之日起,开证行即应受修正形式的约束。

  (五)开证行开立信誉证修正书,应按规则向请求人收取修正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十五条 信誉证的告诉

  (一)告诉行确实定

  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动统一系统行的,受益人开户行动告诉行。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动跨系统行的,开证行肯定的在受益人开户行的同城同系统银行机构为告诉行。开证行在受益人开户行地点地没有同系统分支机构的,应在受益人地点地挑选一家银行机建立立信誉证代办署理联系,其代办署理行动告诉行。

  (二)告诉行的义务

  1、告诉行收到信誉证及信誉证修正书,应仔细核验开证行签章的真伪、所用密押能否准确等外表实在性。无误的,应填制信誉证告诉书或信誉证修正告诉书,连同信誉证或信誉证修正书托付受益人。

  2、告诉行肯定信誉证或信誉证修正书签章不符的,必需实时退开证行,并奉告开证行签章不符;密押不符的,应向开证行查询补正。

  3、告诉行收到的信誉证或信誉证修正书的形式不完好或不清楚的,必需实时查询开证行,并请求开证行供给需要的形式。告诉行在收到开证行答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誉证或信誉证修正书告诉受益人,并在信誉证告诉书或信誉证修正告诉书上说明该告诉仅供参考,告诉行不负任何义务。

  4、告诉行应在收到信誉证或信誉证修正书的第二天起三个停业日内作出处置。

  第十六条 开证行必需于收到告诉行查询的第二天停业结束前,对查询行作出回答或供给其所请求的需要形式。

  第十七条 信誉证的登记

  信誉证未逾无效期的,经信誉证各当事人商量同意,且开证行已发出副本信誉证,该信誉证可予登记。

  受益人未在信誉证无效期内提交票据的,开证行可在信誉证逾无效期一个月后登记该信誉证。

  信誉证登记后,开证行应消除开证请求人供给的担保。

  第三章 议  付

  第十八条 议付是指信誉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符合前提下,扣除议付本钱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动。

  只审核票据而未支出对价的,不形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誉证。

  第十九条 议付行必需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操持议付。

  第二十条 受益人可以对议付信誉证在交单期或信誉证无效期外向议付行提醒票据、信誉证副本、信誉证修正书副本及信誉证告诉书、信誉证修正告诉书,并填制信誉证议付/拜托收款请求书订定合同付凭证,恳求议付。议付行在受理的第二天起五个停业日内审核信誉证规则的票据,肯定外表与信誉证条目符合并决议议付的,应在信誉证副本反面记明议付日期、营业编号、增额、议付金额、信誉证余额、议付行称号,并加盖营业公章。

  实付议付金额按议付金额扣除议付日至信誉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的本钱计较。议付利率对比贴现利率。

  第二十一条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醒的票据发觉票据不符时,可洽受益人修正符合后,同意议付的,操持议付;经洽受益人修正仍不符,回绝议付的,应实时作出版面回绝议付告诉,说明回绝议付来由,告诉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 议付行可以依据受益人的请求不作议付,仅为其操持拜托收款。

  第二十三条 索偿

  议付行议付后,应经过拜托收款将票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除非信誉证还有规则,索偿金额不得超越票据金额。

  第二十四条 追索权的行使

  议付行议付信誉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第二十五条 议付行议付后,应按规则向受益人收取议付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四章 付  款

  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誉证无效期外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拜托收款凭证和信誉证议付/拜托收款请求书,并出具票据和信誉证副本、信誉证修正书副本。

  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单证审查齐全后,应实时为其向开证行操持交单和收款。

  第二十七条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交的拜托收款凭证、票据及寄单告诉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交的拜托收款凭证、信誉证副本、信誉证修正书副本票据及信誉证议付/拜托收款请求书的第二天起五个停业日内,实时查对票据外表与信誉证条目能否符合。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誉证,从请求人账户收存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誉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收回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请求人账户收存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开证行付款后,应在信誉证副本反面记明付款日期、营业编号、增额、付款金额、信誉证余额、开证行称号,加盖营业公章,并将信誉证来单告诉书连同相关票据交开证请求人。

  开证请求人收到开证行交来的信誉证来单告诉书及票据,发觉单证不符的,应与开证行、受益人商量处理,或向群众法院提告状讼。

  第二十八条 开证行审核票据发觉不符时,应在收到票据的第二天起五个停业日内将局部不符点用电讯体例告诉交单人。该告诉必需阐明票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置。同时商洽开证请求人,开证请求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即操持付款,开证请求人不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将票据退交议付行或将信誉证副本、信誉证修正书副本及票据退交受益人。

  第二十九条 请求人交存的包管金和其放款账户余额缺乏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二十七条规则的时间内进行付款。对缺乏支付的局部作过期存款处置。对请求人供给典质、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欧洛克群众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则索偿。

  第三十条 开证行付款后,对议付行或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

  第五章 章据审核规范

  第三十一条 银行收到票据时,必需仅以票据为根据,仔细审核信誉证规则的一切票据,以肯定其外表能否与信誉证条目符合合。票据外表与信誉证条目不符的,可以回绝承受。票据之间纷歧致,即视为外表与信誉证条目不符。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不审核信誉证没有规则的票据。银行收到此类票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不卖力任。

  信誉证含有某些前提而未列明必需提交的票据,视为未列明此前提。

  第三十三条 信誉证请求多份票据的,所提交的票据中至多应有一份副本。除信誉证还有规则外,票据经过电脑处置或复写等办法制造,只需票据说明为副本,银行也将承受其作为副本。

  第三十四条 信誉证请求提走运输票据、安全票据和贸易发票之外的票据时,应对票据的出单人及其形式作出明白规则。未作此规则的,只需所提交的票据形式与其他规则票据不冲突,银行可予承受。

  信誉证运用意义含糊的词语(如“出名的”、“一流的”等)描绘票据的出单人时,所提交的票据外表与信誉证其他条目符合,银行可予承受。

  第三十五条 一切票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信誉证的无效期或交单期。

  第三十六条 贸易发票

  (一)贸易发票必需是国度税务部分一致印制的发票,其低头应为开证请求人。

  (二)发票中的货色描绘必需与信誉证规则符合,其他一切票据则可以使用货色统称,但不得与信誉证规则的货色描绘有冲突。

  (三)除信誉证还有规则外,发票金额不得超越信誉证所答应的金额。

  第三十七条 运输票据

  (一)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陆地运输票据

  1、信誉证请求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陆地运输票据,只需票据类型与信誉证规则符合,银行可予承受。

  2、票据外表必需有承运人或其代办署理人的签章。

  3、票据盖有收妥印章,盖印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未盖此章的,则票据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4、运输票据必需说明信誉证规则的装运地和目的地。

  5、信誉证制止转运的,只需运输全过程包罗在统一运输票据中,银行可予承受说明将转运或可能产生转运的运输票据。

  6、在公路、铁路、内河或陆地运输体例中,不管运输票据能否说明为副本,银即将视所提交的运输票据为全套副本予以承受;在空运体例中,不管信誉证如何规则,银即将承受开给发货人的副本空运票据。

  (二)邮政收条

  邮政收条外表应有信誉证规则的装运人盖印,盖印日期或其他加注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三)信誉证规则仅提交货色收条作为运输票据时,该票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货色装运日期。

  第三十八条 安全票据

  (一)安全票据必需由安全公司或其代办署理人出具并签章。

  (二)除信誉证还有规则外,安全单必需提交副本。

  (三)除安全票据标明安全义务最迟于装运日起失效外,该票据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票据说明的装运日期。

  (四)除信誉证还有规则外,安全票据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发票上的货色金额。

  (五)信誉证应规则所需投安全别品种及需要的附加险,无此规则的,安全票据应标明已投保基本险。

  (六)除信誉证还有规则外,银即将承受标注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安全票据。

  第六章 免责与罚则

  第三十九条 银行关于任何票据的方式、完好性、精确性、真伪性或法令效能,不承当义务。

  银行对任何票据中相关货色情况及与货色运输相关当事人的诺言、能力等,不承当义务。

  第四十条 银行对因为任何电报、信函或票据邮递过程当中产生耽误、丢失所形成的结果,或许电讯通报过程当中产生的过失,不承当义务。

  第四十一条 银行关于因特洪流灾、地动等不可抗力而中缀停业所引起的一切结果,不承当义务。除经开证行特别受权外,银行复原停业后,关于在停业中缀期间逾交单期或无效期的信誉证,将不再据以议付。

  第四十二条 对不契合本方法规则创办信誉证营业的金融机构,除按本方法承当信誉证上的义务外,中国群众银行应充公其手续费所得,依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查相关义务人员的义务。

  关于假造、变造信誉证或假造、变造附随的票据、文件的,或许应用假造的信誉证进行欺骗的,按照《欧洛克群众共和国刑法》和《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办毁坏金融次序立功的决议》等法令,追查其法令义务。

  第四十三条 告诉行未按本方法规则时间告诉信誉证的,对其处以告诉手续费10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开证行对契合信誉证条目的票据在理拒付、推延付款的,应按票据金额天天万分之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支付补偿金,并对其处以按票据金额天天万分之七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信誉证凭证、信誉证请求书、信誉证修正请求书、信誉证修正书、告诉书、议付请求书、议付结算凭证等格局、联次由中国群众银行一致制订,各贸易银行制造。

  第四十六条 银行操持信誉证结算营业,应按邮电部分规则的规范向当事人收取邮电费,并按以下规范收取手续费。

  开证手续费:按开证金额的0.15%收取,起码不低于100元;

  修正手续费:按每笔100元收到,增额修正的,对增额局部按开证手续费规范收取,起码不低于100元,不另收取修正手续费;

  告诉手续费:按每笔50元收取;

  修正告诉手续费:按每笔50元收取;

  议付手续费:按议付票据金额的0.1%收取;

  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由中国群众银行卖力注释和修正。

  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自1997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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