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条约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条约的排除和终止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殊划定
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以下简称劳动条约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接纳措施,推动劳动条约法的贯彻实行,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
第三条 依法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状师事务所等合资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条约法例定的用人单元。
第二章 劳动条约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条约法例定的用人单元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挂号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挂号证书的,受用人单元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元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元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在际事情时间的劳动报答。
第六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凌驾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应当遵照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二条的划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人为,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条约;劳动者不与用人单元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遵照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七条的划定支付经济赔偿。
前款划定的用人单元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人为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越日,停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条约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越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遵照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二条的划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人为,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牢固限期劳动条约,应当立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条约。
第八条 劳动条约法第七条划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罗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条约限期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条约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划定的一连事情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元用工之日起盘算,包罗劳动条约法施行前的事情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缘故原由从原用人单元被摆设到新用人单元事情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元的事情年限合并盘算为新用人单元的事情年限。原用人单元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新用人单元在依法排除、终止劳动条约盘算支付经济赔偿的事情年限时,不再盘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元的事情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遵照劳动条约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提出订立无牢固限期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与其订立无牢固限期劳动条约。对劳动条约的内容,双方应当根据正当、公正、同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纷歧致的内容,遵照劳动条约法第十八条的划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难题职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条约不适用劳动条约法有关无牢固限期劳动条约的划定以及支付经济赔偿的划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条约法第四十四条划定的劳动条约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条约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条约推行地与用人单元注册地纷歧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人为尺度、劳动掩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人为尺度等事项,根据劳动条约推行地的有关划定执行;用人单元注册地的有关尺度高于劳动条约推行地的有关尺度,且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根据用人单元注册地的有关划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人为不得低于本单元相同岗位最低档人为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条约约定人为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元所在地的最低人为尺度。
第十六条 劳动条约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划定的培训用度,包罗用人单元为了对劳动者举行专业手艺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用度、培训时代的差盘缠用以及因培训发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用度。
第十七条 劳动条约期满,可是用人单元与劳动者遵照劳动条约法第二十二条的划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条约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条约的排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遵照劳动条约法例定的条件、法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元排除牢固限期劳动条约、无牢固限期劳动条约或者以完成一定事情使命为限期的劳动条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元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元的;
(四)用人单元未根据劳动条约约定提供劳动掩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元未实时足额支付劳动报答的;
(六)用人单元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违反执法、法例的划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元以敲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攻其不备,使劳动者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条约的;
(九)用人单元在劳动条约中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清除劳动者权力的;
(十)用人单元违反执法、行政法例强制性划定的;
(十一)用人单元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元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宁静的;
(十三)执法、行政法例划定劳动者可以排除劳动条约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遵照劳动条约法例定的条件、法式,用人单元可以与劳动者排除牢固限期劳动条约、无牢固限期劳动条约或者以完成一定事情使命为限期的劳动条约:
(一)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时代被证实不切合任命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元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元建设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元的事情使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元提出,拒不纠正的;
(六)劳动者以敲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攻其不备,使用人单元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条约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事情,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元另行摆设的事情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事情,经由培训或者调整事情岗位,仍不能胜任事情的;
(十)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条约无法推行,经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换劳动条约内容告竣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元遵照企业停业法例定举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元生产谋划发生严重难题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手艺刷新或者谋划方式调整,经变换劳动条约后,仍需淘汰职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条约无法推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元遵照劳动条约法第四十条的划定,选择分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人为排除劳动条约的,其分外支付的人为应当根据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人为尺度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事的,劳动条约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事情使命为限期的劳动条约因使命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元应当遵照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七条的划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元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条约的,除遵照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七条的划定支付经济赔偿外,还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划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伤残就业津贴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元出具的排除、终止劳动条约的证实,应当写明劳动条约限期、排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的日期、事情岗位、在本单元的事情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元违反劳动条约法的划定排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遵照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七条的划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赔偿。赔偿金的盘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盘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遵照劳动条约法第三十八条的划定排除劳动条约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元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元与劳动者排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条约的,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条约的约定向用人单元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的;
延伸阅读:
文章来自:哈尔滨税务代理 www.hrbsjg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