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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可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5-06-19 12:37

  

  案情简介:薛某某于2013年5月6日应聘天津某有限公司,5月10日双方签署了劳动条约,条约中约定劳动条约限期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事情岗位为市场司理岗位,卖力公司在天津某区推广和销售,其人为由基本人为加绩效奖金组成。2014年5月15日,公司因谋划不善,向其发出了一份《事情所在调整通知书》,通知其自5月15日起,其岗位稳定,人为待遇照常,但改为在家办公,直至通知上班止。接到该通知书后,薛某某交还响应物品,厥后没再到公司上班。

  2014年6月20日,薛某某向公司寄送了一份排除劳动条约通知,通知中写明因公司未根据劳动条约约定为其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其无法开展事情,销售提成也近乎没有,因此,在公司接到通知当日,其与公司的劳动条约排除。6月27日,薛某某向市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其排除劳动条约的经济赔偿金。

  案情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约定“用人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排除劳动条约:(一)未根据劳动条约约定提供劳动掩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本案中,天津某有限公司以通知书的方式要求薛某某在家办公,同时又要求薛某某交还公司为其配备手机等物品,直接导致薛某某实质上已经无法开展正常的事情,因此,天津某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组成未根据劳动条约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其应向薛某某支付排除劳动条约的经济赔偿金。市某仲裁委采取了状师的意见,裁决天津某有限公司向薛某某支付排除劳动条约的经济赔偿金24980元,该公司不平,起诉至市某法院,法院采取了状师的意见,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状师提醒:实践中,企业与员工在签署劳动条约时,通常会在条约中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可是经常会发生企业不根据条约约定给员工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形,员工可以与企业排除劳动条约,并主张排除劳动条约的经济赔偿金。


文章转自:哈尔滨工商代办 www.8sg.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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