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昨天刊登通知,严禁中心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要求严禁中心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
物品。
通知指出,
社会上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不当经济利益,滥用中心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违法生产销售有关商品,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中心和国家机关声誉。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严明党纪政纪,不授权冠名“特供”、“专供”等标识,不购买使用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
物品,坚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特供”、“专供”等标识包括含有中心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徽标)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特供”、“××机关专供”。同时含有中心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与机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特供”。含有与中心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重要会议、活动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会议特供”、“××活动专供”。含有与中心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地点、
标志性建筑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礼堂专供”。
作者:韦一心
原文地址:工商总局通知:国家机关禁用“特供”“专供”标识尊敬的用户请您保持关注,近期“深圳工程师被骗”活动有关的新闻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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