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将没有产权的老年公寓房屋楼号写错!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5-06-03 23:28
楼主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民一厅李玉安、张健岭黑白颠倒的判决!
[ 徐玉强.vip ] 发表时间: 2010-06-17 14:31:24 [ 发短信 ] [ 回复 ] [ 树状 ]
本案就是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黑法官司法腐败产生的《串案》如下:
一、一审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民一厅李玉安、张健岭审理(2006)汉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叫我徐玉强将本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在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孝明转移登记。请注意 此时法庭审理本案的法官们根本没有凯乐老年公寓产权证的证据?而且到了世界末日也不会有?但是请全国的律师们和法律工作者们以及广大不明真相的网友们注意了(2006)汉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中说:“该凯乐老年公寓产权证现在存放于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室”?这句话以后在行政诉讼中二审是个重要《证据》?
二、二审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厅李春宵、包颖、张勇副院长任民四厅厅长审理(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叫我徐玉强将本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在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孝明转移登记”。请注意 此时二审法庭审理本案的法官们根本没有凯乐老年公寓产权证的证据?而且到了世界末日也不会有?
三、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厅负责审查(2008)津高民申字第811号民事裁定书不予再审。裁定中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司法解释说道:“你有权利买卖此房屋”?回避《凯乐老年公寓没有产权》的矛盾?就是死不改悔的不改正(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错字、别字、歧义字37处,实体错误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没有产权? 的错误判决?
四、 同时我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了天津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在我们没有收到《凯乐老年公寓产权证》的情况下以人民法院以诉讼时效驳回了我的诉讼(2006)二中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违法行政行为受到了人民法院的官官相护,没有被依法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但是(2006)汉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中说:“该凯乐老年公寓产权证现在存放于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室”?
五、 我不服上诉到了天津高级人民法院裁判错误的维持原裁定(2007)津高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的冤案?裁定说:“我已经领取了产权证,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是(2006)汉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中说:“该产权证存放于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室”?可以看出该民事判决和本行政判决驴唇不对马嘴?他们狗咬狗掐起来了不要紧,使我日后损失巨大也不要紧?有个法律后果使我永远不能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了?
六、 我不服申请到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裁判下发了错误的(2008)津高审行监字第59号驳回再审决定书?还是说已经领取了《天津市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产权证》审判监督庭不顾(2006)汉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中《证据》说:“该凯乐老年公寓产权证现在存放于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室”?世界末日到了《老年公寓产权证》也不会有?
七、 因有了该《民事判决》李孝明带领天津黑恶势力协同三亚恶势力压力下找我要三十二万元了事《和解》后,我的代理人从房屋管理局取得由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违法转移登记到我徐玉强个人名下的产权证后,赔偿给李孝明十八万元后,赵慧芬和李孝明达成了领取土地证后再给他十二万元?(后来发现并不是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产权证)我和李孝明一起到汉沽区国土局申请国有土地证遇到了麻烦?由于在国土局的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备案公章不一致?国土局不给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了? 余下的十二万元我没给李孝明他就申请《仲裁》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在我没有取得《土地证》的情况下下发了(2008)津仲裁字第257号裁决书,叫我付给李孝明十二万元和利息?
八、在收到了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书》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吴利华、孟琦法官将我全家的账号查封,应该查封12万元、效果查封20万元?该执行庭对我申请执行的七件案子十三年了一个也不给我执行?
九、我想依法办事吧?最后我用李孝明私刻公章伪造的(-)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作为证据从新诉讼《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效果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民一厅孙红印、李玉安为了维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错误的(2007)二中民四字第50号民事判决和错误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孙红印、李玉安、张健岭黑法官们枉法裁判(2009)汉民初字第1432号驳回了我的诉讼?
十、我被驳回诉讼后因为我没有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尊敬的强国论坛我该怎么办呢?我就给天津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吴延龙局长致信一封,日前接到了该局房屋权属科周洪军科长电话说:叫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下发裁定书给予我办理《土地使用权》对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怎么办?周科长无语了?
十一、作为一名政协委员、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行使民主监督、执法监督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党和国家教导我们”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话响彻云霄、名扬海外、但是天津市人民法院的“黑法官们”宁可在错误的审判道路上继续前进?也不愿意为了公平、公正的裁判后退一步死?死不改悔的不愿意改正错误判决,致使我到现在五年过去了不能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就是这些每天叫喊”依法办案“的人民法官”?
十二、因为我申诉到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张检察官(密斯)问我老年公寓注册住址和徐玉强的房屋住址是一个楼号吗?,我恍然大悟,经查后惊人的发现问题如下:
1、天津市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日期2002年上面明确书写着天津市汉沽区友谊路12号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明确书写着天津市汉沽区友谊路12号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上明确书写着天津市汉沽区友谊路12号楼!
4、可悲哀的是违法转移登记到我徐玉强名下的《房屋权属证书》上面没有书写地址和门牌号码?但是也掩盖不住我徐玉强现住在天津市汉沽区友谊路13号楼的是事实能够证明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
十三、尊敬的执政党和国家领导,我民事、行政诉讼五年,就是为了社会公平、公正、依法办事的氛围理想的生活?现在看来依法办事在”人民法院的上下级、民事、行政的“黑法官”史无前例的大串联后制造冤假错案给破坏了?我一个小小政协委员、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的力量,五年冤枉至今不能解决的案例,说明我的渺小,我想借用党和社会力量给予帮助叫我能够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小请求吧?
天津市汉沽区第十一届政协委员(常务委员)
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 徐玉强 【天涯博客】本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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