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咨询台接到了一家将要进行一般纳税人注销的企业会计的咨询电话,该会计称:其公司是一家销售空调的企业,于1999年成立并于当年被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今,由于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该公司的经营已无法再继续下去,所以打算将公司进行注销,但会计考虑到该公司尚有84万元的库存商品,而进项税额却没有一点留抵,这就意味着这84万元的库存商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14.28万元,在商品售出之前已经进行了抵扣,因此该公司的会计不知道在公司进行注销前是否应将这84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14.28万元进行转出,故打电话进行咨询。
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咨询员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所以,该公司注销前保留的84万元的库存商品不需转出进项税额而补税。
注销分配视同销售
问题内容: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对企业的库存商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明确文件规定,对企业库存商品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企业注销时将库存商品分配给投资者,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评论:某加油站注销时剩余油品存货声明不向股东分配,仍旧在罐内放着,由于无人管理,税务机关动态监控,过一阵子,税务机关查验时发现没有了库存油,找谁要税款?
公司注销导致无法支付货款是否进项税转出
【问题】
我公司与一家公司原有业务往来,有一批货物的货款到目前还没有支付,对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也已申报抵扣。但是,目前该公司已经注销,导致我公司无法支付该笔货款。请问,这种情形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须作转出处理吗?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如果仅仅是无法支付货款,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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