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真诚为我市小型经济组织和私营、个体工商企业代理记账业务,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造定我公司代理记账业务操作规范。
第二条 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委托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执行。
第三条 我公司是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地址和必要设施,有一支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的财务公司,公司内部机构健全,管理严谨,操作规范,服务周到,是委托人可以信赖的一家财务公司。我公司及全体同仁在从业过程中郑重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一) 遵守会计法规和国家会计造度,依法履行职责。
(二)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神秘严守保密义务。
(三)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负有解释责任。
(四) 严守社会效益与企业效益相统一的经营方针。
第四条 我公司可以按照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
(一)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造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造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造会计报表;
(二) 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
(三) 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 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二章 业务受理
第五条委托人委托我公司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的基本条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受委托人对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 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 编造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四)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五) 委托人、受委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睬计交接事宜。
第六条我公司接受委托人的业务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派人到委托地办理核算业务,或者根据委托合同送交的原始凭证在我公司所在地办理睬计核算业务。
第七条我公司为委托人编造的会计报表,须经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审阅后签名或盖章后再执行国家统一会计造度规定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
第三章 代理睬计核算
第八条我公司一经接受业务委托,应及时将委托业务下达给代理记账部安排主办会计办理代理记账任务。
第九条主办会计接受代理记账业务后,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结合委托单位的性质、经济活动类型、经济业务繁简的情况,提出代理记账方案,包括:确定适用的会计造度、使用的会计科目名称表、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账簿的设置、编造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以及确定与委托单位的联系人等内容。
第十条我公司代理记账业务一律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格式。
第十一条我公司代理记账业务一律采用借贷记账方法。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记帐凭证的真实合法性,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审核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例如,开具或取得的发票,其客户名称、业务内容、单位价格金额等栏目应真实完整地反映某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凡属名实不符或项目填列不全的发票,应指导纳税单位加以改正。
(二)原始凭证取得的时效性与合法性。原始凭证入帐的时间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其凭证上注明的时间应与会计核算期间相符,凭证的取得也应符合现行财务和税收管理法规的要求。
(三)代造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是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造的,它是登记帐簿的依据。代造记帐凭证时,应根据纳税单位原始凭证的多寡和简繁情况,按月或旬到户代造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单独填造。
(四)我公司执行代理记账业务,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填造、编号、登记会计账簿,编造会计报表等程序时,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
(五)代理记账服务分为上门取送票据和上门服务两种,上门取送票据是客户将准备好的原始资料送到我公司或快递给我公司或由我公司会计上客户处取原始票据,再由我公司会计人员进行记账;上门服务是由我公司派指定的会计师到客户处进行记账。中小企业选择代理记账能够降低企业开支节约会计成本的同时,享受高水平和规范化的会计全过程,降低公司风险,提高公司效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三条我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费用的结算办法,可以定期(按月、季)完成约定任务后收取,具体办法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收取款项应开给对方合法票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公司开业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一并作为规范执行。如有修改,另行告诉。
嘉华志和 代理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