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代 理 记 账 许 可 证
登 记 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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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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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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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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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印 制
机 构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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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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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 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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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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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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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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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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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 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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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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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业
人
员
情
况 |
姓 名 |
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编号 |
专业技术资格 |
专职或兼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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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及 承 诺 |
(1)专职从业人员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遵守《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规范》;自觉接受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2)保证自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专职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调转到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3)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保证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名称、从业人员、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局备案。 (5)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保证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能在较长时间(通常指一年及一年以上)内合法使用该场所。
业务主管负责人签名: 专职从业人员签名: 专职从业人员签名: 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
审批 机关 意见 |
审批机关(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填 表 说 明
一、凡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填写本表。
二、本表格式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三、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业务主管负责人姓名:指对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全面负责的领导人的姓名。
2.专职人员数:指代理记账机构专门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正式在册人员的数量。
3.兼职人员数:指代理记账机构由于业务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数量。
4.专业技术资格:可填写“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或“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并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5.专职或兼职:可填写“专职”或“兼职”。
四、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单位,除填写“上海市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外,还必须按照《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五、本表一式五份。审批机关、申请机构各一份,市财政局、工商、税务各一份。
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
承 诺 书
区(县)财政局: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1.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遵守《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规范》;自觉接受贵局的监督管理。
2.保证自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调转到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3.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至少应包括上述内容。
承诺人 (签名):
承 诺 日 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
承 诺 书
区(县)财政局: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1.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遵守《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规范》;自觉接受贵局的监督管理。
2.保证自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调转到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3.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保证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名称、从业人员、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向贵局备案。
5.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保证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能在较长时间(指1年以上,含1年)内合法使用该场所。
注: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的书面承诺至少应包括上述内容。
承诺人 (签名):
承 诺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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