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工商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工商市字[2010]162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部门能否责令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紧急请示》(苏工商[2010]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遵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已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体制和职责权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全程监管,而不是分段监管。
工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及“三定”方案职能,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十条及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负责依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内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我局同意你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的理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立足职能,依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
2010年8月19日
【来源】
【案例选登】来源衢州市工商政务网(
近期,笔者学习了国家工商总局对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工商部门能否责令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紧急请示》的批复:《关于对工商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市字〔2010〕162号)。在该批复中,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全程监管,而不是分段监管。工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及“三定”方案职能,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十条及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负责依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内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学习了这个批复后,在心中放了二年多的疙瘩,终于可以放开了。
2007年10月17日,按照省局的统一安排,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衢州市农贸城内汤某等五户个体户销售的散装黑木耳进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监测。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初出具了“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检测告诉。2007年11月14日,因汤某等五户涉嫌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分别经市局领导审批立案调查。
在对案件管辖权无异议和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对如何适用法律上,办案人员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作为案件主办人员,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笔者认为,散装黑木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规定,散装黑木耳显然不符合这一产品的定义。
笔者认为销售上述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散装黑木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对上述案件进行查处呢?
衢州市农贸城是我市最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汤某等五户个体户均是在衢州市农贸城内经营的农产品销售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五十条第三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进行处罚。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理上述案件是最恰当的。本局以衢工商案〔2008〕7—11号等五个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之后,当事人没有提出复议、诉讼,接受了处罚。
然而,由于国家局一直未对工商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笔者一直存有疑虑,直到学习了这个批复。
衢州市工商局开发区所 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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