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不缴纳残保金。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一定的标准(每年都需要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2010年是456元/人/年。)缴纳残保金。
实际差额人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单位实际应缴纳残保金金额=38元/人/月(456÷12)×实际缴纳月数×实际差额人数
特别注意:
1、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也应缴纳残保金。缴款时间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2、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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