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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015年公司盈利,是否可以弥补2011年的亏损?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5-12-25 00:00

  问:2011年是查账征收,2012-2013是审定征收,2014-2015又酿成查账征收,假如2015年公司盈利,能否可以补偿2011年的盈余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则:企业征税年度产生的盈余,准予向当前年度结转,用当前年度的所得补偿,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越五年。

  根据上述规则,只需是未超越补偿刻日,能够审核确认的盈余额是可以在税前补偿的。

  比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审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苏地税函〔2009〕283号)第五条规则:"关于盈余补偿问题对之前年度还没有补偿仍在税法补偿期内的盈余,审定征收企业不得计较盈余补偿额抵减应征税所得额。查账征收企业补偿之前年度盈余时,按税律例定年限进行补偿,且审定征收年度一并计较在内。"有的省市税务机关就明白规则像您说的这类状况就不能够再补偿了。比方吉国税函[2011]80号《吉林省国度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局部治理营业处置看法的告诉》规则:"2、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体例变卦补偿盈余治理问题企业所得税施行查账征收体例的征税人改成审定征收体例后,在当前年度再次转为查账征收体例的,其补偿盈余问题,应以其再次转为查账征收体例的年度为肇端年度从头计较,本来查账征收时髦未补偿完的盈余额不能结转补偿。"因各地施行口径有差别,建议您再咨询一下主管税务局的看法。

    (欧洛克管帐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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