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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业务专家如何代开代缴税金?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5-12-01 16:01

  问: 我司外聘营业专家,为我们供给专业建议或计划或推荐行业人材或供给指点和培训任务,比方他每个月要向公司实收30000元用度,我们如何代开代缴税金,能让公司把一切用度税前能够扣除,计较公式如何?

  答: 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规则: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则,单位或个报酬征税权利人担负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征税权利人取得的不含税支出额换算为应征税所得额,计较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标准此类状况下应征税款的计较办法,现将计较公式明白以下:1、不含税支出额为3360元(即含税支出额4000元)以下的:应征税所得额=(不含税支出额-800)÷(1-税率)

  2、不含税支出额为3360元(即含税支出额4000元)以上的:应征税所得额=[(不含税支出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3、应征税额=应征税所得额×合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1、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征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此文件施行日期与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施行日期(1994年1月1日)相反。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则的税率表:

  依照上述规则,劳务费税后所得为30000元时,应征税税所得额=(30000-2000)×(1-20%) ÷[1-30%×(1-20%)]=29,473.68应征税额=29,473.68×0.3-2000=6842.10专家的劳务费=29,473.68÷(1-20%)=36,842.10假定停业税5%,城建税5%,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这样分析税率为5.5%此时专家的劳务费=36,842.10 ÷(1-5.5%)=38,986.35因而,在专家每个月实收30000元时公司应按38,986.35开具劳务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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