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衡宇、修建物流动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置问题”规则,企业对衡宇、修建物流动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行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流动资产计税本钱
《企业管帐原则第4号——流动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则,流动资产满意以下前提之一的,该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流动资产处于措置形态。
(二)该流动资产预期经过运用或措置不能发生经济好处。
现行管帐原则关于推倒重置房产,分清算旧房与新建房产两个事项处置,新建房产原值不含原房产净值。
以上两种表述,能否阐明推倒重置房产管帐和税法的差别?
答:贵公经理解准确。
《企业管帐原则解说(2010)》第五章第三节中提到:
2、流动资产的后续收入
流动资产的后续收入是指流动资产运用过程当中产生的更新变革收入、修缮用度等。后续收入的处置原则为:契合流动资产确认前提的,该当计入流动资产本钱,同时将被替换局部的账面价值扣除;不契合流动资产确认前提的,该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本钱化的后续收入
流动资产产生可本钱化的后续收入时,企业普通应将该流动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预备转销,将流动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中止计提折旧。产生的后续收入,经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流动资产产生的后续收入竣工并到达预定可以使用形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流动资产,并按从头肯定的运用寿命、估计净残值和折旧办法计提折旧。
第四节提到:
1、流动资产终止确认的前提
流动资产原则规则,流动资产满意以下前提之一的,该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流动资产处于措置形态。流动资产措置包罗流动资产的出卖、让渡、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泉性资产交换、债权重组等。处于措置形态的流动资产不再用于消费商品、供给劳务、出租或运营治理,因而不再契合流动资产的界说,应予终止确认。
……
因而,对衡宇、修建物流动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推倒重置的,原衡宇、修建物推倒后不再存续,不能再用于消费商品、供给劳务、出租或运营治理,属于措置形态,对原衡宇、修建物应终止确认。从头制作新的衡宇、修建物,属于自行制作新的流动资产,管帐上依据《企业管帐原则第4号——流动资产》第九条规则:“自行制作流动资产的本钱,由制作该项资产到达预定可以使用形态前所产生的需要收入形成。”肯定其本钱。
该衡宇推倒重置,不属于流动资产的更新变革收入,不是流动资产后续收入。
关于该重置衡宇,修建物的计税根底肯定,应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则施行。
需求留意的是,只是对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的推导重置按此规则施行,不合用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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