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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庭审案例:小发票蕴含法律大难点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5-08-11 19:02

  司法实践中,生意双方因发票问题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而发票则是生意条约中的一个主要介质。那么,怎样兼顾生意双方的正当权益?怎样维护正当生意业务并规范市场行为?怎样依法保障税收制度的有用实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有序生长?……带着这些由发票衍生的执法与社会问题,记者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采访。

  1、买方诉请卖方开具发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签署《供货协议书》,约定乙偏向甲方供应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条件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条约签署后,光菲公司依约向惠程公司供应柴油,惠程公司先后分四次向光菲公司支付了该款子。光菲公司向惠程公司开具了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条约期满,仍有22.5万元的发票未向惠程公司开具。

  2015年3月,惠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光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2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厦门中院审理以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执法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惠程公司请求光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了惠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拒开发票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置惩罚

  该案承措施官孙仲剖析指出,这起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开具发票的主张能否作为一项自力诉讼请求。我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例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力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遵照税收执法法例处置惩罚。同时发票治理措施也划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税务治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义务人限期纠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治理制度还划定,作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划定说明,请求推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领域,不应由法院主管,这也是民商事执法关系与税收行政执法关系的区别之所在。

  鉴于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治理部门追求行政救援。

  2、卖方未开发票致买方损失买方赔偿诉求获支持

  2013年10月,美缘美公司与利达公司签署购销条约,约定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采购墨西哥铁矿2万吨,美缘美公司于条约签署后预付货款,双方最终凭据相关的品质证书和口岸过磅单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条约签署后,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预付货款共计2030万元,利达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向美缘美公司交付货物2万吨。但利达公司迟迟未向美缘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底,美缘美公司到法院起诉,称利达公司未根据条约约定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美缘美公司未能抵扣税费的损失295万元,请求判令利达公司负担该项损失295万元,并支付响应的利息损失45.9万元。

  经查,因利达公司未向美缘美公司交付响应发票,美缘美公司因此损失295万元税费抵扣款事实建立。

  厦门中院审理后以为,本案所涉及的生意条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现,内容形式正当,未违反执法、行政法例的克制性划定,正当有用。在美缘美公司依约预付货款后,利达公司却未根据条约约定向美缘美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美缘美公司损失295万元,应负担损失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支持了美缘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税费抵扣损失应由未开发票一方负担

  未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能否作为一项自力诉讼请求是本案的主要焦点。该案承措施官苏鑫剖析,首先,未开具发票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别于请求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前者主要诉求的是经济损失,后者诉求的是交付发票。在民商事审讯中,比力典型的另有社会保险金账户的缴纳问题,如劳动者以用人单元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诉求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若其以上述同样事由诉求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损失则应予支持。

  其次,既然因卖方未开具发票的过失造成了买方不得不自行代为缴纳税费,以遵守市场的税务治理划定,那么,凭据公正原则,买方自行缴纳税费的损失理应由卖方负担,这也是维护老实信用与保障公正生意业务秩序的应有之义。

  3、欲凭发票证实生意关系缺乏事实基础被驳回

  2015年5月,宇帆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照明公司立刻支付其货款14万元,宇帆公司庭审中主张其与照明公司之间存在纸箱生意关系,照明公司尚欠纸箱货款14万元,并提交增值税发票予以证实。可是,宇帆公司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其他双方存在生意关系的凭证、资料,亦无法说清双方营业联系情形、收货人、预付款、追讨货款等生意关系的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后以为,宇帆公司仅凭上述增值税发票并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真实的生意执法关系,且宇帆公司作为其主张的讼争生意关系出售方,对双方多年来的生意关系基本事实无法说清,显然与常理不符。因此,在宇帆公司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形下,对其所主张的两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生意执法关系不予采信。据此,法院认定宇帆公司诉求的货款缺乏执法与事实基础,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发票不能自力证实生意关系的建立

  苏鑫法官剖析指出,发票对生意关系的证实力问题是本案的要害问题。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意条约纠纷案件适用执法问题的诠释》第一条第一款划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条约,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生意条约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联合当事人之间的生意业务方式、生意业务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生意条约是否建立作出认定。”上述划定讲明了发票不能自力证实生意关系的建立,法院应凭据现实出发,联合个案情形,特殊是当事人之间的生意业务方式、生意业务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综合的判断。由于发票仅是生意双方的结算凭证之一,但自己并非生意条约。

  现实的市场经济中,大量存在发票与现实生意业务相互分散的情形,如企业为了逃避相关税费,代开发票但并无现实生意关系,若有的公司拟股改上市,为制造财政报表上的虚伪繁荣,虚开发票,虚构生意生意业务,编造谋划业绩等等。本案中,虽卖方提供了增值税发票,但却无法说清生意关系的基本事实,显然与正常的生意业务习惯不符,因此其主张不予支持。

  4、卖方不开票买方拒付款理由不建立款子应付清

  2011年起,小曾及其丈夫小廖多次向老谢购置汽车零部件,双方未签署书面生意条约,老谢依约向小曾交付货物,小曾向老谢支付货款。

  2015年4月29日,小曾到老谢所谋划的汽车配件谋划部刷卡支付给老谢1.7万元,并在POS机签购单上署名,同日,老谢提供一份收款收条,上面载明:“余欠壹万伍仟元整”,小曾在老谢提供的收款收条上署名,确认尚欠老谢货款1.5万元。欠条上未约定还款限期和逾期付款利息,也没有约定要开具发票。

  之后,老谢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曾及其丈夫小廖立刻支付货款1.5万元。庭审中,小曾及其丈夫小廖抗辩称老谢恒久以来均未开具响应发票,其有权拒付讼争货款1.5万元。

  法院审理以为,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卖方提供发票的情形下,卖方提供发票不属于主条约义务,仅是附随义务。本案小曾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有约定卖方提供发票,而以老谢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为由提出抗辩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其抗辩理由不能建立。老谢诉求小曾支付拖欠的货款1.5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未开具发票不组成拒付货款的事由

  孙仲法官指出,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上。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生意条约主义务,生意条约中主义务详细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推行开具发票义务并非条约的主要义务。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看待给付,不能组成卖方拒付货款的同时推行抗辩权。因此本案中,买方仅以卖方未推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建立,不予支持。

  5、双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未开票难免除付款义务

  2014年4月,龙星公司与海威公司签署一份《采购条约书》,约定龙星公司向海威公司购置麂皮复合布,海威公司收到预付款10天后交货5000米,其余的25天内交完。付款方式为预付30%订金,供方提供货款的有用正当增值税发票后结算70%的款子等条款。

  条约书签署后,龙星公司汇款13.3万元到海威公司账户。之后海威公司陆续向龙星公司提供麂皮复合布、单层烫金麂皮布、假毛等货物,龙星公司收到货物后,由公司员工在海威公司结算单客户栏上签收,结算单备注栏上注明:“若有质量问题,请不要开剪或复合等,否则责任自尊。”

  龙星公司收到货值51.8万元的货物之后,也制作完毕成衣。龙星公司未支付海威公司货款,海威公司追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星公司支付扣除海威公司预付的13.3万元后尚欠的货款38.5万元。庭审中,龙星公司以为海威公司未依约在龙星公司预付款后先行提供正当有用的增值税发票,故其有权拒付尚欠货款。

  厦门中院审理以为,一方面,海威公司未开具正当有用的增值税发票,但海威公司开具正当有用增值税发票义务非条约主要义务,无法与龙星公司支付货款义务组成看待给付,因此,龙星公司无权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另一方面,既然上述《采购条约》明确约定在龙星公司支付剩余70%货款前,海威公司应先行向龙星开具正当有用的增值税发票,那么,海威公司是否开具正当有用的增值税发票应作为龙星公司支付货款的限期。综上,法院讯断龙星应于收到海威公司开具响应正当有用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海威公司货款38.5万元。

  法官说法:“先开票后付款”可认定为付款限期

  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条件下,未开具发票是付款的条件抑或限期?苏鑫法官对此诠释道:

  首先,如前所述,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生意条约主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看待给付,不能组成买方拒付货款的同时推行抗辩权。因此,本案中,龙星公司以海威公司未推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理由不能建立,即是否开具发票不能组成付款的条件。

  其次,双方在生意条约中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应怎样评价?不推行开具发票义务的执法结果虽不能形成拒付货款,但鉴于生意条约中生意双方当事人告竣了卖方先行开具发票,买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现,该意思表现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现,且未违反执法划定,法院应予尊重,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虽不组成拒付货款的同时推行抗辩权,可是凭据条约约定,应成为买方支付货款的限期,即在讯断书主文中表述为“买方应当在卖方开具发票之日起合理时代内支付货款”。

  ■司法视察:兼顾执法规则促进公正诚信

  就生意关系在审讯实务中泛起的难点、认定问题,记者采访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新平。刘新平以为,审理生意关系中有关发票问题的案件既要注重执法规则,又要考量生意业务习惯,注重维护、培植公正与诚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一是规则之治。现在主要存在两方面的规则,一方面是我国税收治理执法划定,这些划定主要从行政治理执法关系举行调整,更多的是着眼于宏观调控,建设与维护市场生意业务秩序;另一方面是商事生意业务执法划定,如我国条约法以及有关生意条约的司法诠释等等。这些执法划定主要调整同等主体之间的商事执法关系,着眼于维护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营造公正、诚信的市场法治情况。我们要高度重视两方面的规则,既要学会区分二者,明确主管领域,制止“越俎代庖”,如前述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受理,又要制止机械割裂二者,要注重二者的有机衔接,如未开具发票的损失盘算上可以凭据行政治理税收有关尺度盘算。

  二是老例之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除了明确的执法划定外,还存在大量的生意业务老例,特殊是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执法划定不尽完善,加上我国的商事生意业务传统等因素,生意业务老例在生意关系中占有了主要的位置,在我国条约法中也多次提到生意业务习惯问题。因此,我们在审理涉及发票问题的案件时,不能机械适用执法,要学会在个案中考量生意业务习惯,如前述的虽有发票,但却最终不认定存在真实生意关系就是运用了生意关系中的生意业务治理。

  三是目的之立。审讯实务要围绕培植“公正与诚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中央,众所皆知,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未开具发票不组成拒付货款的抗辩,但并未意味着法院纵容未开具发票的偷税漏税行为,法院可向税收治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偷税漏税予以行政处罚。若未开具发票让一方无故损失,另一方却偷税漏税尚可获得货款,这违反了公正原则。若是双方明确约定开具发票,应坚持诚信规则,根据双方约定推行各自义务,前述的将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时间就是贯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要旨,否则,若当事人随意撕毁条约,那么市场中的诚信规则将遭受严重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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