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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一些看法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5-08-11 00:02

  《企业会计准则诠释第1号》以财政部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其执法效力与详细准则及应用指南相同,属于必须执行的划定,而专家组意见、准则解说仅仅是学习参考资料,没有执法效力。

  一、对子公司投资由权益法变换为成本法应举行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诠释第1号》(即财会[2007]14号,以下简称“诠释第1号”)问题解答七划定: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恒久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举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接纳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根据子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门,确认投资收益。

  上述划定已经否认了38号准则第5条划定(38准则原划定“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接纳权益法核算的恒久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恒久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恒久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此项重大转变将对母公司比力报表发生重大影响,由于诠释第1号并未明确其起始执行日期,因此应以该文件发文之日起生效,即2007年11月16日起生效。2007年11月16日以后申报的IPO项目及2007年年度财政报表应按此划定举行调整。

  二、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生意业务损益应在权益法核算时扣除

  诠释第1号问题解答七划定: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生意业务损益根据持股比例盘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门,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元发生的内部生意业务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划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规模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生意业务损益,也应当根据上述原则举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恒久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限期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上述划定是对权益法核算内容的增补划定,应包罗以下寄义:

  1.母公司在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举行权益法核算时,应首先根据准则及应用指南划定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报表举行取得时公允价值连续盘算的调整以及会计政策差异调整,再将母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生意业务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利润表的影响数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调整后净利润中扣除,最终以经上述调整后的净利润和投资比例确认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2.母公司在体例合并报表对子公司举行权益法核算调整时,子公司若是与母公司的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存在内部生意业务损益的,也应根据上述步骤处置惩罚。

  3.上述母公司及其合并规模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存在内部生意业务损失的,在根据上述步骤举行权益法核算调整扣除后,还需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的划定,判断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若是存在减值迹象,则应将内部生意业务损失全额确以为相关资产占有方的资产减值损失。

  4.若是母公司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则在上述第1项调整时,还应根据将按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摊销要领盘算当期应摊销金额,从已按第1项调整盘算得出的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收益中扣除后,再按扣除后金额确认投资收益。注重这里不需对首次执行日剩余的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举行摊销,而是仅仅在确认投资收益时扣除响应摊销额。

  须注重,若是团体规模内部生意业务或关联生意业务较多,则上述事项将对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均发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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