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特点
(一)中外合资谋划企业的特点
合营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外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中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中外合营各方配合投资、配合谋划,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王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执法和行政法例,并受中国的执法和行政法例的掩护。
(二)中外互助谋划企业的特点
互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互助企业的一方为外国互助者,另一方为中国互助者。
2.互助企业互助各方的权力和义务都在签署的条约中确定,包罗投资或者提供互助条件、利润或者产物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管、谋划治理的方式和互助企业遣散时产业的归属等事项,都在互助各方签署的条约中确定。
3.互助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
4.互助企业中的外国互助者可以先行接纳投资。
5.互助企业的治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三)外资企业的特点
外资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资企业是遵照中国的执法划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
2.外资企业的所有资源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3.外资企业不包罗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4.外资企业是一个自力的经济实体,自力核算,自尊盈亏,自力负担执法责任。
二、设立条件
(一)中外合资谋划企业设立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王法律的;(3)不切合中国国民经济生长要求的;(4)造成情况污染的;(5)签署的协议、条约、章程显属不公正,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中外互助谋划企业设立的条件
国家勉励举行的互助企业是:(1)产物出口的生产型互助企业。这是指企业产物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互助企业。(2)手艺先进的生产型互助企业 。
(三)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凭据《外资企业法》及实在施细则的划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生长,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勉励外资企业接纳先进手艺和装备,从事新产物开发,实现产物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质料,并勉励举行产物出口的外资企业。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宁静的;(3)违反中王法律、法例的;(4)不切合中国国民经济生长要求的;(5)可能造成情况污染的。
三、设立法式
(一)中外合资谋划企业
1.由中外合营者配合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所有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议批准或者不批准。
3.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管理挂号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最先营业。
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商业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由其发给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对外经济商业主管部门存案,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商业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
(二)中外互助谋划企业
1.由中国互助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划定的所有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3.批准设立的互助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挂号,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所称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国务院对外经济商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外经济商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互助企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商业主管部门发表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互助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发表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国务院对外经济商业主管部门存案。
(三)外资企业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陈诉。
2.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机关(国务院对外经济商业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和企图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 日内决议批准或者不批准。
4.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挂号,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在企业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管理税务挂号。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缘故原由导致资源发生重大转变,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约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陈诉;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管理变换挂号手续 。
四、谋划限期
(一)中外合资谋划企业
1.举行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执法、行政法例的划定,在合营条约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限期:(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馆、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2)从事土地开发及谋划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划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执法、法例划定需要约定合营限期的。
合营企业的合营限期,一样平常项目原则上为10~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手艺或者要害手艺生产尖端产物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物项目,其合营限期可以延伸到50年。经国务院特殊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对于属于国家划定勉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条约中约定合营限期,也可以不约定合营限期 。
2.合营企业约定合营限期,合营各方赞成延伸合营限期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议批准或者不批准。
3.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如一致赞成将合营条约中约定的合营限期条款修改为不约定合营限期的协议,应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议批准或不批准。
(二)中外互助谋划企业
1.互助企业的限期由中外互助者协商确定,并在互助企业条约中订明。互助企业限期届满,互助各方协商赞成要求延伸互助限期的,应当在限期届满的180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互助企业条约执行情形,延伸互助限期的缘故原由,同时报送互助各方就延伸的限期内各方的权力、义务等事项所告竣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议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延伸互助限期的,互助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管理变换挂号手续,延伸的限期从限期届满后的第一天起盘算。
2.互助企业条约约定外国互助者先行接纳投资,而且投资已经接纳完毕的,互助企业限期届满不再延伸。可是,外国互助者增添投资的,经互助各方协商赞成,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伸互助限期 。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谋划期满需要延伸谋划限期的,应当在距谋划期满18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伸谋划限期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前起30日内决议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伸谋划限期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伸限期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管理变换挂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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