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单元银行账户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和规范本市预算单元银行账户治理,确保财政资金宁静运行,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措施》等有关执法、法例,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预算单元是指各行政事业单元以及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整体,不包罗自收自支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元。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预算单元银行账户(包罗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治理。
预算单元原则上分为主管预算单元、一级预算单元和下层预算单元。
第四条 预算单元开立、变换、打消银行账户,实验财政批准、存案制度。
第五条 预算单元须由财政机构统一管理本单元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换、打消手续,并卖力本单元银行账户的使用和治理。
第六条 预算单元卖力人对本单元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正当性、合规性、宁静性卖力。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预算单元只能开立一个零余额(或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元财政经费收支。
第八条 预算单元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元历年结余、往来资金、谋划性收支等资金的收付。
第九条 预算单元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元使用的各项基本建设的项目资金。
第十条 预算单元取得银行贷款,且在提供贷款的银行没有开立过银行账户的,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有限期的一样平常存款账户,待贷款到期后即销户。
第十一条 实验非税收入收缴分散革新后,原则上均不得开立收入过渡账户。有特殊情形确需开立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算单元应书面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开立有限期的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频仍发生收入退付的预算单元应书面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开立一个收入退付备用金账户。
第十二条 预算单元需要开立外汇账户的,应凭据国家外汇治理部门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划定,按法式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单元按有关划定可开立党费、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预算单元因特殊缘故原由,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开立如下账户:
(一)垂直治理自力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二)预算单元自力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立的离退休经费账户;
(三)预算单元下属的暂时机构若有营业收支,在预算单元的相关账户中分账核算,或以预算单元名义申请单独开立其他特殊账户,实验专户核算。
(四)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开立的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五条 预算单元应在就近的国有、国有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遵照“团体决议、公正公然、确保宁静、清廉高效”的原则,综合思量银行资质、偿债能力、运营情形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治理水平、服务水同等因素确定,严酷规范选择开户银行的审批法式,增强公然性和透明度,有条件的可实验招投标方式;预算单元的零余额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应开立在统一银行;党费账户应按《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治理的划定〉的通知》(沪委组〔2008〕发字14号)文件划定选择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 预算单元按本措施划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开立批准实验分级治理,凡属市级预算单元(包罗垂直治理的预算单元)开立银行账户,由市财政局卖力批准;区县级及州里预算单元开立银行账户,由区县财政局卖力批准。
第十七条 预算单元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陈诉”,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划定的《预算单元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实质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陈诉”应详细说明本单元的基本情形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罗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规模,开户依据,相关证实质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等。
预算单元提供的相关证实质料包罗开户的文件依据及下列相关质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体例、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元建立的文件。社会整体应提供社会整体挂号证复印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文件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贷款协议等证实质料;
3.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实质料;
4.因党费、工会经费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该单元或有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的批文或证实;
5.其他响应证实质料。
第十八条 预算单元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陈诉”、《预算单元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实质料经主管预算单元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实时对预算单元报送的开户申请举行合规性审核,凡申请陈诉中情形说明清晰及资料提供齐全的,财政部门应在5个事情日内审核完毕,并对赞成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预算单元开立银行账户批回信》(详见附件2)。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赞成开立的有明确政策执行限期的账户,应在《预算单元开立银行账户批回信》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元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治理局的有关划定,持财政部门签发的《预算单元开立银行账户批回信》及相关证实文件,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账户。预算单元切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治理局的有关划定管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元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暂时存款账户的,应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发开户允许证。预算单元申请开立一样平常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在开户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存案。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元应在财政部门签发《预算单元开立银行账户批回信》的15个事情日内,开立响应的银行账户。凡《预算单元开立银行账户批回信》中没有银行账号的,在开立银行账户后的3个事情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划定的《预算单元银行账户存案表》(详见附件3),报主管预算单元和财政部门增添银行账号存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换与打消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元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发生变换和打消的,应在15个事情日内报主管预算单元和财政部门存案。预算单元发生下列银行账户变换与打消事项,应实时向主管预算单元和财政部门管理存案手续:
(一)预算单元变换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因开户银行缘故原由变换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的;
(三)打消银行账户的。
预算单元的主要卖力人或法人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换的,不需向财政部门存案。预算单元申请变换或打消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暂时存款账户的,应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预算单元申请变换或打消一样平常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在变换或打消之日起2个事情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存案。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元的主管预算单元发生变换的,应在变换后的3个事情日内填制《预算单元主管预算单元变换挂号表》(详见附件4),报主管预算单元和财政部门存案。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元被合并的,其账户按划定销户,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元的同类账户。合并单元应督促被合并单元打消其账户,并管理存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差别预算单元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元的,新的预算单元应督促原单元按划定打消所有银行账户,并管理存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元因机构革新等缘故原由被打消的,上一级主管单元应督促预算单元必须在划定时间内打消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管理存案手续,按制度划定处置惩罚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元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固,确因特殊需要变换开户银行的,应将原账户销户,并管理销户存案手续。
第三十条 预算单元对有使用年限的账户,使用期满后必须实时销户。销户时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余额按划定缴入本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相关账户举行分账核算。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元按划定开立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没有发生资金往来营业的,按划定处置惩罚账户余额,并将该账户作销户处置惩罚,管理销户存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元因特殊缘故原由变换开户银行、预算单元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确需延伸使用期、差别预算单元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元等应按本措施第二章、第三章划定重新申请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章 治理与监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建设预算单元银行账户信息治理系统,对预算单元开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监控,跟踪监视账户的开立、变换、打消等情形,建设预算单元账户治理档案。
预算单元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换与打消手续时,接纳纸质和网上同步申报,并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各市级预算单元可在本单元“上海市财政营业信息处置惩罚平台”,通过“预算单元户名”和“系统密码”登录,选择“上海账户治理”目录进入;区县级预算单元银行账户治理应实时纳入信息系统治理。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元要按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划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小我私家名义存放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小我私家或其他单元提供信用。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元对差别性子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设响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三十六条 主管预算单元应增强对所属预算单元银行账户的监视治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元银行账户举行监视检查。发现所属单元不按划定开立、使用、变换及打消银行账户的,应实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等职能部门按有关划定举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开户银行在管理预算单元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后,应实时将预算单元的开户情形报送其市级分行(或总行)。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治理局上海市分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监视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对预算单元银行账户实行监视治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一样平常治理和监视检查中,发现预算单元有违反本划定行为的,应按划定举行处置惩罚;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措施划定行为的,应移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或国家外汇治理局上海市分局举行处置惩罚。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应监视开户银行按本措施及有关划定为预算单元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措施划定的行为。
国家汇治理局上海市分局应按本措施及国家外汇治理划定,监视预算单元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措施和国家外汇治理划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按本措施划定对预算单元的银行账户实行监视检查,查处违反本措施划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措施划定的,应移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或国家外汇治理局上海市分局举行处置惩罚。
第四十二条 监视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元银行账户实行监视检查时,被查单元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治理情形,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捏词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被查单元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形,不得遮盖。
第四十三条 监视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元银行账户实行监视中,以为应追究预算单元有关职员责任的,应当按财政部、审计署、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乱纪职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的划定,填写《追究有关职员责任建议书》,移送监察部门举行处置惩罚;涉及追究开户银行有关职员责任的,移送监察部门举行处置惩罚。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视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元立刻纠正外,应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议暂停或制止对违规单元拨付预算资金,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元的责任职员给予响应的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措施划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措施第二章划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响应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措施第三十四条划定的;
(四)不按本措施划定变换、打消银行账户的,或变换、打消银行账户不按划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存案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账户治理划定的。
如涉嫌犯罪的,遵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第四十五条 监视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措施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关机关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国务院令第2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治理划定处分暂行划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执法法例举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决议作废该银行为预算单元开户的资格:
(一)违反本措施划定,为预算单元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允许预算单元超额或超出账户功效提取现金的;
(三)已知是预算单元的资金而赞成以小我私家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为预算单元将预算收入资金、财政拨款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的;
(五)其他违反本措施划定及其他执法法例的。
上述违反划定的行为中,如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主管预算单元可凭据本措施制订本系统内部的预算单元开户报批等详细银行账户治理划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存案。
第四十七条 本措施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卖力诠释。
第四十八条 建设预算单元银行账户年检制度,定期对预算单元的银行账户实行年检。账户年检措施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四十九条 原《上海市预算单元银行账户治理暂行措施》(沪财库〔2004〕10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单元银行账户治理事情的通知》(沪财库〔2004〕34号)、《关于制发〈上海市预算单元银行账户治理暂行措施〉增补划定的通知》(沪财库〔2005〕1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措施自觉布之日起施行,有用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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