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团结公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元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针对企业事业单元改制以及吞并重组等九种情形中涉及的契税优惠问题举行通告,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吞并重组市场情况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元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元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如下:
企业改制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划定整体改制,包罗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换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换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换)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凌驾75%,且改制(变换)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力、义务的,对改制(变换)后公司蒙受原企业土地、衡宇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元改制
事业单元根据国家有关划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凌驾50%的,对改制后企业蒙受原事业单元土地、衡宇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遵照执法划定、条约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蒙受原合并各方土地、衡宇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分立
公司遵照执法划定、条约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蒙受原公司土地、衡宇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停业
企业遵照有关执法法例划定实行停业,债权人(包罗停业企业职工)蒙受停业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衡宇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蒙受停业企业土地、衡宇权属,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执法法例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所有职工,与原企业所有职工签署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条约的,对其蒙受所购企业土地、衡宇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凌驾30%的职工签署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条约的,减半征收契税。
资产划转
对蒙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按划定举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衡宇权属的单元,免征契税。
统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衡宇权属的划转,包罗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小我私家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衡宇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蒙受原企业的土地、衡宇权属,免征契税。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蒙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元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划定的免税规模,对蒙受方应按划定征收契税。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元、小我私家蒙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衡宇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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