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通知,就有关牢固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明确。该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明确划定: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装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装备制造业,盘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装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手艺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牢固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接纳加速折旧的要领。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谋划共用的仪器、装备,单元价值不凌驾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用度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盘算折旧;单元价值凌驾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接纳加速折旧的要领。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装备,单元价值不凌驾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用度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盘算折旧;单元价值凌驾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接纳加速折旧的要领。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元价值不凌驾5000元的牢固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用度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盘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划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六十条划定折旧年限的60%;接纳加速折旧要领的,可接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划定之外的企业牢固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置惩罚问题,继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在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划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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