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团结公布《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境内单元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实验免退税措施。
境内单元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实验免退税措施。其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响应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盘算: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入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钱×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境内单元在轨交付的空间航行器及相关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验免退税措施。其在轨交付的空间航行器及相关货物免征增值税,响应购进空间航行器及相关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盘算: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空间航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入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钱×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境内单元凭发射条约或在轨交付条约(包罗增补条约,下同),发射条约或在轨交付条约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航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入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管理退税手续。为简化退税手续,对于同时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和在轨交付空间航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境内单元,可合并盘算其增值税应退税额。
境内单元在发射条约或在轨交付条约注明的发射日期或条约交付日期等条约义务完成前购进或接受上述货物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境内单元提供的质料审核无误后管理退税。接受空间航行器全寿命周期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按现实发生时间申请退税。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轨交付条约注明交付日期在2013年的,可比照本通知划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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