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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通

文章来源: 未知发表时间:2014-12-22 05:36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2009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务院确定今年要在全国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健全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各地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对于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引导科学消费、扩大国内需求、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新三定”赋予的职能,按照做到“四个统一”、更新“四个理念”、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改变”、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力度。要认真总结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经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监管执法、消费维权与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强化商品质量监测对引导科学、健康、文明消费的作用,着力提振消费信心,改善人民群众消费预期,促进和扩大消费需求,积极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点,突出重点,强化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突出监测重点和品种。要围绕家用电器、建材、装饰材料等新农村建设重点商品,针对农村商品配送、送货下乡和农村集市等特点,切实加大对 “家电下乡”商品、农村建材、特别是地震灾区重建所需材料等商品质量监测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装修材料、五金交电、通信设备、汽车配件、化妆品等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集中的重点商品的监测,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重点检测涉及商品合格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规定的有关性能指标,切实提高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根据去年全国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点,对20种商品品种采取相对集中的办法进行监测,其中14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直接组织实施(具体任务安排见附表),每种商品分别由4个省(区、市)组织进行监测,每省(区、市)各抽取样品30组。各牵头单位要在抽样前一个月审核检测机构制定的检测方案并上报总局消保局,由消保局通过内网转发。各有关的省(区、市)局按照同一检测方案,以农村消费者集中消费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专业门店等为重点监测场所,以历年监测合格率较低和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经营者为重点对象,根据监测商品特性和地区消费特点,每个品种选择2—3个地市,组织开展抽样检测工作。

  总局将根据监测工作实施情况以及结果上报和后处理情况,对由各地组织的监测工作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总局补助各地的监测经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各地要按要求填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X季度XX商品质量监测费用决算表》,经审核签字盖章后与监测结果一同上报。

  三、加强监测结果的有效利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按照信息发布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规范监测信息的发布工作。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本辖区内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准确、有效地发布监测信息,积极引导科学、健康、文明消费,切实维护商品市场秩序。对于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各地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处理。

  各地要加强与质检、工业主管部门、商务等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和完善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对监测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利用,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执法,开展消费提示、警示和引导,促进行业自律和源头治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商品市场秩序。

  各地要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针对监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案件排查、督查督办和地区执法协作,强化对违法案件线索的梳理和分析,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不合格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假使假等各类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2009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安排表

  (总局印)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2009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安排表

序号

时间

品种

牵头单位

具体组织实施省(区、市)

1

第一季度

(6月15日前抽样,8月中旬前上报结果)

洗衣机

北京

北京、河北、吉林、安徽

2

电视机

总局

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合作

3

农村建材

四川

四川、陕西、甘肃、云南

4

童车

上海

上海、内蒙古、山东、河南

5

电线电缆

重庆

重庆、辽宁、江西、福建

6

第二季度

(7月15日前抽样,9月中旬前上报结果)

电热水器

广东

浙江、湖北、广东、贵州

7

空调

天津

湖南、广西、天津、辽宁

8

手机及电池

总局

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合作

9

儿童玩具

天津

宁夏、青海、天津、山西

10

插头插座

湖南

新疆、黑龙江、宁夏、湖南

11

第三季度

(9月15日前抽样,11月中旬前上报结果)

刹车片

总局

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合作

12

电冰箱

江苏

上海、江苏、福建、贵州

13

电动自行车

总局

总局与中国消费者协集中作开展比较试验

14

复合地板

北京

北京、河北、吉林、安徽

15

皮鞋

湖北

甘肃、新疆、湖北、内蒙古

16

第四季度

(10月15日前抽样,12月中旬前上报结果)

珠宝玉石

总局

总局与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集中作

17

节能灯

总局

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合作

18

胶粘剂

四川

四川、山西、青海、陕西

19

保暖内衣

广西

云南、广西、山东、河南

20

电暖器

重庆

浙江、广东、江西、重庆

 

 

 

 

 

 

 

 

 

 

 

 

 

 

 

 

注:1.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家电下乡”中标产品不在抽样范围内。

2.电动自行车监测将与中国消费者协会比较试验联合开展。

3.珠宝玉石监测由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联合开展。

4.刹车片、电视机、节能灯、手机及电池等4种商品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合作开展。

5.监测结果通过总局商品质量监测系统( 219.142.64.180:9080/spjg)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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