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9号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2013年1月5日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五)拍卖标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