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施行方法》里,有一个组看似冲突的规则,让很多人感应困惑不解。比方:
营改增后一个意义的规则,如,旅店向员工供给餐饮服务时免费免单的,增值税上该当作为视同出售征收增值税【根据为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而旅店向员工供给餐饮服务时收费计费的,增值税上可以作为不征收增值税行动【根据为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第(二)款】!
——你们想指知道为何吗???
固然,一如平常,等了一个月,也没有谜底进去。除我因极端无聊而嘲弄了一句以外,乃至没人介入。
在我看来,贴子对案例的表述,要末是在成心误导,要末就是本人也了解错了。实践上,这根本不是一个问题。我来释一下疑。
36号文附件1《试点施行方法》的相干规则,可以作这样的表述:
1、 单位向员工有偿供给的服务,不征增值税。——第10条第(三)款。
2、 单位无偿费供给的服务,要视同出售,征增值税。——第14条第(一)款。
因而,假如单位向员工收费供给三餐,或许单位收费向员工供给住宿,按前一条就不征增值税,且不合用后一条;
假如单位向员工无偿供给三餐,或许单位无偿向员工供给住宿,按第后一条视同出售,就要征增值税。
这就是所谓“收费不交税,免费却交税”
这个结论万一笑了死人,怎样办啊。
蓝老师曰,学税法就是学法则。起首要留意观点及其表述,比方:什么是无偿?免费就是无偿吗?
明显不是。《营改增试点方法》第11条对此有特地的规则: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泉、货色或许其他经济好处。
员工之所所以员工,其隐含的大条件就是,员工要为企业供给服务,这个就是企业所获得的“其他经济好处”,所以,不管单位收不收费,向员工供给的服务,在增值税上,都是有偿的!——这就是法则。
根本没有没有偿的服务具有,所以,不合用于视同出售的规则。
哪有什么冲突?
老板供给的包吃包住,实践上都是你任务的报答,是休息力价值的交换。
魔术一说破,就会感觉太简单了。是否是?
引伸一下:假如单位免费为退休职工(非返聘)供给三餐或住宿,留意,这倒有可能被视同出售了,由于退休职工不是职工。固然,既然不是职工,收费也是要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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