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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文章来源: 税务代办发表时间:2014-03-31 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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